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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案代理合同 第一篇:项目全案代理合同项目全案营销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委托方(甲方):地址:电话:传真:受托方(乙方):地址:电话:传真: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项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策划顾问与全案销售代理,并承诺共同遵守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物业概况此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总占地面积为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以规划设计院最终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万平方米。第二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本合同2011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合同可续签。第三条: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的独家全程营销策划顾问及全案销售代理。详细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果见附件。第四条:合作模式1.乙方采取精英团队服务模式。该团队由项目总监直接领导,项目小组由策划主管、设计主管、销售主管、置业顾问组成,根据项目情况成员分阶段介入。2.合同生效后,乙方即派项目组进驻甲方项目所在地,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及运营工作。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项目营销策划顾问费,实行月服务费制,取费标准为万元/月(含广告创意及设计),至项目开盘(不含回迁户的可售部分开盘)销售当月,项目开盘次月起即不再收取。2.销售代理实行销售佣金制,住宅销售代理佣金按销售合同实际总金额的%计提;商业销售代理佣金按销售合同实际总金额的%计提。3.顾问服务费及佣金支付方式1)顾问服务月费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个月的顾问服务费;之后每月2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顾问服务费,直至项目开盘当月。2)销售佣金乙方的佣金结算日为每月29日,甲方在次月5日前将应结算佣金存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3)溢价:贵我双方协商确定项目销售底价;我公司通过营销策划实现销售价格高于销售底价的部分,贵公司与我公司按7:3比例分成,贵公司提取70%,我公司获取30%。佣金结算方式:甲方收到所签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甲方编制之购房认购书、协议等)首期房款时,视乙方代理成功,甲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佣金计算方式给乙方计算并支付佣金。1)按揭客户:以客户签约完毕,付完首付,甲方支付乙方相应佣金50%,待银行按揭贷款到帐后,甲方再支付乙方相应佣金50%。2)一次性付款客户:以客户签约完毕,客户全部房款付完,甲方支付乙方100%佣金。3)公积金客户:以客户签约完毕,付完首付,甲方支付乙方相应佣金50%,待公积金贷款到帐后,甲方再支付乙方相应佣金50%。4.本合同执行期间,在合同约定的代理销售范围内如甲方关系购房客户(甲方关系购房客户为未通过乙方,直接与甲方沟通购房事宜的客户),交乙方办理签约手续,售出单位计入乙方销售总额并按照总额的50%计算佣金。5.因客户违约,导致甲方罚没客户已交的全部或部分定金时,甲方应将已没收定金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与上述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相同。若客户与甲方就上述定金发生纠纷,甲方不得不退还客户全部或部分定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3日内将退还部分收取的服务费用退还甲方。6.本合同到期后,若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甲方应将乙方剩余代理费用在合同到期后三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第六条:甲方责权一、甲方的责任1.甲方对委托销售面积内的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按揭、抵债、拆迁还房、司法冻结、行政限制、工程进度,综合验收时间、交房时间及发生的设计变更等,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甲方负责收取其所售房屋的定金及售楼款,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公证、按揭、办证等相关售楼手续。3.甲方提供售楼处给乙方现场销售人员办公使用(含电话、电脑及所需办公物资、物料、宣传资料等),售楼处相关日常费用由甲方负责(含水、电费、售楼电话费、网费、夜勤、保安保洁等)。4.按双方协商确定的计划,销售广告宣传费用以及相关资料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销售推广费用原则上不应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甲方提供该物业相应售楼资料给乙方作为营销与设计之依据。5.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本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期内,不得另请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销售代理工作,不得将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成果公开发表或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否则,甲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6.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意见,按时执行双方确认的各项工作,以保障各方工作效率。7.甲方未能在指定的日期提交项目资料并履行以上责任,则该项目销售开展工作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二、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销策划、广告设计、销售代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2.乙方所提交的营销策划、广告设计方案,必须通过甲方审议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3.甲方在服务期间召开营销策划、广告推广、销售研讨会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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