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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等产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二、索证:对首次供货商应当审验其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和产品标示证明(商标注册证和认证书等),并保存其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复印件。三、索票:每次进货均应验明其产品合格证明和销售发票。即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新产品,不得销售。四、凡以“总代理”和“厂家直销”等名义销售食品等产品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生产厂家证明,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五、试行电子监管“一票通”的供货商,索要电子“一票通”票据即可。六、不得购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伪造、冒用商标和认证、名优标志的食品以及无中文标示的进口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一、根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等产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账制度。二、进货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时间、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供货商及联系方等内容。三、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产品标识、合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认证证书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进货发票应当分类存档或附在进货台账后备查。四、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和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五、不合格食品退市的原因、方式、数量、时间以及退市后处理的情况等内容应当在销货(退市登记)台账内如实记录。六、进(销)货台账应当由专人负责,保证记载的内容真实、准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星级酒店和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同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自行检测。二、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三、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四、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五、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执行不合格食品推出市场制度。二、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三、食品经营者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的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销售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查处。食品储存运输制度一、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有专人管理,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生活用品。二、做好食品的进货、验收及发货登记工作,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得入库。三、食品验收后要认真做好登记,内容应包括品名、供应单位、数量、进货日期、感官性状和标签情况。四、食品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发现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进行处理。五、食品存储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15厘米),存放、存储的食品应标明进货日期,出库食品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六、存储食品的冰箱(冷库)内温度,符合食品存储卫生要求。七、仓库保持通风干燥,做到防鼠、防潮、防蝇、防虫。八、用于储存、运输的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九、食品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食品在其储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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