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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证(本科)管理规定 第一篇: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证(本科)管理规定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证(本科)管理规定(试行)一、学生证是取得我校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应妥善保管、爱护和使用,谨防丢失。二、每学期学生应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注册。三、学生证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四、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如有内容确需更改,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五、学生退学时,应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将学生证上交,并由学生处注销。六、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将学生证上交院系;如需留作纪念,可由院系加盖注销章后发还本人。七、学生证挂失、补办受理时间为每周五13:30——17:30,学期结束前第五周(按校历周次)起停止办理。八、学生证遗失或损坏者,须下载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审批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1、学生证遗失者,向院系提交学生证丢失情况说明,由院系审核,并在《学生证补办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到学生处办理挂失手续;2、初次申请补办者,须在学生处网站发布学生证丢失声明;如能找回,可及时联系学生处撤回补办申请,如不能找回,在挂失两周后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3、第二次(及以上)申请补办者,除按1、2规定办理挂失外,还须在校报刊登学生证作废声明,并自刊登之日起两周后,凭报纸到学生处办理补办学生证手续;4.学生证损坏者,须持经院系审核后的《学生证补办申请审批表》并携带被损残件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九、伪造、冒领、转借学生证及以欺骗行为办理多证或利用学生证从事不正当活动者,经查实后,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9]40号)给予相应校纪处分。十、本规定自2009年9月15日起实施。十一、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2009年9月15日第二篇: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3.7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3年7月10日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通过)首体校字[2013]76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本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受到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六)作案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者,以作案共犯论;(八)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第三条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制造、传播各种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出售含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印刷品或者非法音像制品者,除没收相关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组织或者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在校内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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