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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

第一篇: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10〕150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具有按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学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并且根据基础和临床各学院的分布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名单,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商校长提名,征求相关基础和临床各学院院长意见,经相关学院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三)在任期内,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调整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调整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委员调整,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商相关学院院长提名并经相关学院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至2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主管学科、教育、科研和临床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各主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部分导师和专家代表。委员中应以博士生导师为主。(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2至3名,由主管校长、导师代表或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校长一并提名,履行报批程序。(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置(一)学校根据基础和临床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状况和学位与—3—研究生培养规模,依据各学院的分布,设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由5至13名委员组成。分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院长,主管学科、教育、科研和临床工作的副院长,主要学科学术带头人。委员均应为研究生导师。(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根据委员人数可以设副主席1至2名,必要时可以设常务副主席1名。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担任,原则上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并熟悉学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席和副主席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商相关学院院长提名,履行报批程序。(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学院主管学位工作的部门负责。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审定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二)审定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资格名单,作出同意评定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三)通过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资格名单,确认同意评定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四)讨论、决定学校研究生培养及学位工作的有关政策,以及改革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五)评定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六)推荐北京市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人员。(七)通过授予荣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八)决定撤销违规获得学位人员的学位。(九)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审评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获取学位的资格,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二)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和确认。(三)制定或修订相关学位培养点的学位与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并监督实施情况。(四)审核相关学科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负责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五)研究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相关事项,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政策建议和处理建议。(六)提出撤销违规获得学位人员所获取学位的建议。(七)根据本规定的基本要求以及学院(研究所)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原则(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会议以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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