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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最终版)

第一篇: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最终版)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4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2月3日马鞍山市政府马政〔2008〕74号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劳动或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五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公安、市容(行政执法)、交通、水利、财政、工商、环保、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和其他绿地。第八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绿线范围内湖泊、河溪绿地、湿地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各绿地建设单位组织专业评审后(含修正后的方案)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十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如下标准:(一)新建的多层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小高层(含高层)绿地率不得低于42%,改造、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35%;(三)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75%,游园绿地率不得低于65%,园林广场绿地率不得低于60%;(四)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第十一条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设计方案经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绿化工程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易地进行相应建设。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绿化工程质量。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二)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三)单位内部自行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单位所有;(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归业主所有;(五)居民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按管理权限由市、区绿化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社区)负责管理。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应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沿道路两侧的绿化用地,建筑红线以内的由物业或街道(社区)负责管理,建筑红线以外的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负责检查、考核、监督。第十六条城市公有或私有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需砍伐、移植、修剪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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