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高新技术申请5篇范文 第一篇:高新技术申请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第五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六条高新区外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向所在地区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受理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市属企业向产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产业(集团)公司受理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其他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核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七条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技局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组织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参照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制定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执行。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审计等工作,将逐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名称调整报告,经核准后,由市科技局重新发证。第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一九九二年颁布的《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第二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要求及相关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八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二、申报流程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mm****酱吖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最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