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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作业

第一篇: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作业论述教师侵权行为的表现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行为表现容易对学生造成侵权行为,因此教师应该注意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从表现形式看,教师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教师教育过程中的显性侵权行为(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首先,随意让上课违纪的学生离开课堂。如有的教师因为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就随意让他们停课回家去“请”家长到校一起接受“批评教育”,否则继续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甚至,有的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发生;中突时,即使是寒冷天气,也生气地将学生赶出教室“面壁思过”。第二,不准迟到的学生进教室。如,有的教师,尤其是班主任,为了显示他们的“师道尊严”,或为了班级在学校的量化考评中不扣分,规定让迟到的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等到下课后才允许进来。第三,为提高升学率,不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升级、参加升学考试或在临考前将其劝退或令其转学。据媒体报道,陕西某中学为了提高来年高考“上线率”,强迫高二年级百余名学生留级,引起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第四,重难点内容故意不在课上讲授,而是私自组班进行辅导,致使没有参加该班的学生无法听到这些内容。如有的教师为了提高升学率,在课堂上只讲授教材基本内容以完成教学任务,而对于重难点内容只对升学提高班的成绩优秀同学单独讲授,或留于私设的家教辅导班给学生“点拔”。(2)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首先,使学生遭受生理损害的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教师对违反学校或班级规定、干扰教学秩序的一些学生进行谩骂、罚站、罚跪、提重物或殴打等直接体罚;罚学生一个字重写几十遍几百遍,让学生用休息时间补作业,不准成绩较差的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等变相体罚。其次,对学生心灵的侵犯导致学生的心理损伤的“心罚”(有人称之为“精神虐待”)。如教师用“要是不考及格,我就叫你父母来收拾你”或“你要是读不好书,以后去扫马路”之类的吓唬语言来刺激幼小的孩子;用“就偶尔一次,有什么了不起,和某某相比你差远了”,或“考了95分就那么得意,为什么不能拿100分呢”之类言语讽刺挖苦学生;教师为了表现自己在教育学生时的权威,一旦学生成绩不理想或者犯了什么错,就白眼以对,冷脸相向,有时白眼一瞪就好几个礼拜,引起学生内心的深重焦虑。[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不论是体罚还是“心罚”,在我国都属违法行为。正如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宏毅所指出的,“心罚”和体罚一样都是对学生基本人权的侵犯,而且“心灵上的打击往往对学生伤害更深”。[2](3)侵犯学生财产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在学校里学生的财产权却常受到教师的侵犯。如教师对违纪或有不良学习习惯的学生进行罚款并据为已有;为应付考试让学生购买大量参考资料;向学生硬性推销各种文具或参考书;主要教学内容不在课上完成,使学生不得不花钱参加他的辅导班,向学生和家长索要钱物等。[3]更严重的是,不少学校借口为了学生的人身和饮食安全,不轻易让学生出校门,关住学生,好让他们在学校小卖部购买比校外价格高的学习和日常生活用品,获取利润。(4)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然而,在校园中、课堂上常常会出现侵犯学生名誉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教师运用带有严重侮辱色彩的字眼讽刺、挖苦学生,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非法搜查学生,不经允许翻看学生日记,批评学生时公开学生的家庭隐私,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扣押学生信件,责令当众宣读或教师亲自宣读其信件内容等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如1994年3月,某市出现过某中学初一学生张某状告教师非法搜身侵害其名誉权案;2003年4月12日,某市实验学校教师汪某对该校学生丁某进行体罚,并使用了如“像你这样子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等侮辱性语言,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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