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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本站推荐]

第一篇: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本站推荐]《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简析及读书心得前言: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的逐步增大,如何发展教育,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大上的报告就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要发展教育首先就应该研究了解教育法学,因为教育法学对教育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一、教育法的历史发展教育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教育法并非自古就有,它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1.国外教育立法历史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主要有三个发展阶段。1)产生阶段:于19世纪初产生了现代教育立法制度,并得到了初步的发展。2)广泛开展阶段: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开展教育立法。3)迅速发展阶段: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教育立法进入了普遍推行和迅速发展的阶段2.我国教育立法历史我现代教育立法始于清末民初,其主要发展过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出现过三次教育立法高潮:第一次:建国初期,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依据,由教育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第二次:始于上世纪60年代,由教育部起草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三个重要法规。第三次:出现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6部单行教育法律。至今伴随着教育法律实践的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视野进一步扩大,研究问题进一步深入,其研究队伍不断壮大,法规也在日益完善。二、教育法的概念及渊源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教育法的渊源:宪法:国家总章程和基本大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教育法律: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定制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规章:由国家教育部门定制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三、教育法的责任及其种类1.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教育法所规定的社会关系而需承担的制裁性后果,其法律责任的基本特性为行政性,但多属于多种法律责任并存,违法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2.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四、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一般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根据这种分类,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高等学校在属性上应该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在代表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时,还享有法定范围的教育管理权,如学籍管理权、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权等。因此,当高校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然而高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其行使的权力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因而公立高等学校属于特殊的行政主体,只拥有一般行政机关的部分职权,并且其行政主体资格限定于特殊场合。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的活动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高等学校同时也属于行政相对人主体。因此,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两方面的主体:一是行政主体,一是行政相对人。五、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1.法律地位《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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