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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检验工作管理的通知

第一篇:黑龙江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检验工作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安监[2005]6号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必须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三、施工单位委托进行检验检测时,可以选择本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可以选择非本地的检验检测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垄断本地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四、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出具国家规定格式的检验检测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不出具检验检测文件的,视为检验检测机构同意使用,有关受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本地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公示,以备施工单位选择。现将我省已经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公示如下:1、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电话:0451—82118702;2、哈尔滨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0451—84604733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特种设备检验站,电话:0451—55196392;4、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0451—86424081;5、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检验站,电话:0452—2457962;6、牡丹江市特种设备检验站,电话:0453—6677233;7、佳木斯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0454—8654002;8、大庆市特种设备检验站,电话:0459—6196028;9、伊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0458—3964173;10、鸡西市特种设备检验站,电话:0467—2396170;11、鹤岗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0468—3422515;12、双鸭山市特种设备检验站,电话:0469—4284247;13、七台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0464—8264508;14、绥化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0455—8258901;15、黑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0456—8228732;16、大兴安岭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所,0457—2126693;二○○五年六月六日第二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在河北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在怀各监理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我站在近期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工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与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的建筑起重机械不符,现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设备进场验收时未严格审查,导致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械流入施工现场并安装使用。为了有效杜绝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械流入施工现场,我站规定如下:一、产权备案补充要求产权备案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前,除提供文件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厂资料证照、购销合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相应部件上喷绘产品合格证编号的证照存档,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应证照必须加盖公章,未提供实物证照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给予办理产权备案。二、各类型建筑起重机械刷号规定1、建筑起重机械刷号部位①、塔式起重机应在操作室内、操作室外壁、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顶升装置、吊臂等相应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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