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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篇:黑龙江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黑龙江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黑大校发[2003]23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我校的优良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大学在编的所有教职员工(包括高层次人才流动站的专家、人才共享的专家)和在籍的所有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研究生)、本专科生(包括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二、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第三条教师和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社会公德及下述学术道德规范:1.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学术研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追求真理,捍卫真理。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与利,正确处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坚决反对学术研究上的见风使舵、投机钻营、借学术研究谋取个人私利等现象。应遵守社会公德,提倡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学者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切磋、主动配合、联合攻关,特别是老教授要发挥传、帮、带的作用,积极引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努力形成一种宽松、民主、和谐的学术氛围,坚决反对门户之见以及文人相轻、拉帮结派、相互拆台等现象。3.治学态度要严谨求实,不怕困难,刻苦钻研,顽强拼搏,坚决反对学术研究中的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包装炒做等行为。4.学术批评应坚持科学精神,尽力做到客观、全面与准确。既反对以偏概全,无原则的吹捧、赞扬,也反对抓住一点,不计其余,采用刻薄的语言讽刺、挖苦甚至谩骂等人身攻击。5.学术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以对社会、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成果水平。相关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判,不可滥用“国际领先”、“国内首创”、“填补空白”等词语。我校教师在参与校内外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恪尽职守,实事求是,不许掺杂个人情感因素,以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6.学术论著,要坚持创新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要充分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在论著中要明确交待本课题关键性的学术背景,说明前人已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问题未能解决,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应明确交待本论著中哪些是借鉴引用他人成果,哪些是自己的发明创见。应按国内外学术界惯例,在学术成果中附加必要的注释并列出足量的参考文献。第四条教师和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以任何形式占用、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或学术观点、学术思想。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的成果发表。3.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4.一稿多发。5.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伪造、拼凑、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7.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以及让没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者署名。8.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科研评奖、职称评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及答辩等。9.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或替他人考试。10.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人员的处理和处罚第五条学校成立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政策、管理条例,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及人员进行独立调查,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最后裁定。第六条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委员会由来自各个学科的、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兼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该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第七条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举报。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第八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于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于违反本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2)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暂缓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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