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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篇:龙里县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龙府办发〔2010〕309号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工作部门:《龙里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龙里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08〕23号)文件精神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是指县地方财政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用于补充耕地的项目。第三条县级财政投资项目是指用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县级涉农资金、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流转盈余资金等安排的项目。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实施管理、验收和后续管护,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实现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土地开发为辅;(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库内分别设立备选项目、申报项目和在建项目。前款规定的备选项目是指根据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将要实施的项目;申请项目是指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安排、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等申报准备实施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规划设计及预算已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并由财政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原编制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备选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只有已纳入县级项目库的备选项目才能申报县级项目。第八条为避免项目的重复申报,县国土资源局对从可行性研究开始至项目承担单位上报《实施方案》的项目列为申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在备案期间不得重复申报。第九条财政投资项目在财政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后一个月内,由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在建项目备案,纳入县级项目库在建项目管理。第三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第十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以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统称:项目申请单位)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立项申请。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是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区域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相关资料,向县国土局申请项目立项。申请的项目属于土地开发项目的,在报县国土局审查前,应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县国土局在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项目投资渠道、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委托本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统称:踏勘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起草踏勘报告。经审查合格并经踏勘认为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将资料报县国土局。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立项申请;(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三)项目区地形图(标准分幅,比例尺1:10000);(四)项目实施前两年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比例尺1:10000,加盖县国土局印章);(五)项目区地类面积统计表;(六)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七)属土地开发项目的,需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原件);(八)土地利用现状影像资料(照片应全方位拍摄,摄像应覆盖图斑全部);(九)踏勘单位的踏勘报告;(十)属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县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十一)属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项目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十二)县国土局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由县国土局组织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和专家进行项目会审,会审通过即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意项目立项。未经立项擅自开工的项目不予补充立项。未经立项的项目不予验收。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县国土资源局及本级土地开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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