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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暑降温费标准 为了让个更加了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内容,下面整理了国家防暑降温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国家防暑降温费标准 地区发放金额(元/月)时间 北京180(室外)120(室内)6-8月 河北264(室外)176(室内)5月21日-8月31日 浙江225(高温作业)6-9月 浙江180(非高温作业)6-9月 浙江145(一般工作人员)6-9月 山西2406-8月 上海2006-9月 江苏2006-9月 辽宁2007-9月 福建2005-9月 内蒙古180-- 广东1506-10月 湖南不低于1507-9月 广西100-2006-10月 江西240(室外)160(室内)6-9月 山东200(室外)140(非高温)6-9月 甘肃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6-9月 天津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6-9月 湖北12元/天6-9月 河南10元/天-- 陕西10元/天6-9月 海南10元/天4-10月 云南10元/天-- 吉林10元以上/天-- 四川8-12元/天-- 新疆10-20元/天-- 宁夏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6-9月 重庆不低于5、10、15元/天5-10月 贵州8元/天或168元/月6-9月 安徽不低于10元/天-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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