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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合同编号: 出租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一层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83210067 邮政编码:518026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承租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该栏) 身份证号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该栏) 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商业用房的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深圳市号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见附件一:商业用房租赁范围平面示意图)出租给乙方。乙方亦同意租用上述出租房屋。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乙方应分摊的附属通道、公共设施部分的面积)。 (二)甲方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出租,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到现场查看或了解并同意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承租。如出租房屋内部已存在装修(如抹灰、油漆、地砖、吊顶、其他隔墙、水、电等等),由乙方决定继续使用或进行重新装修。如乙方决定继续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责任,甲方不负责维修,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决定重新装修的,可由乙方自行处理,但原配置的空调、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应交由甲方处理。 (三)本合同项下之出租房屋仅可作用途使用,乙方须依法经营,在开业前获得必要的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的书面核准文件及证照,以保证出租房屋的规划功能及其配套使用,并有义务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供有关书面核准文件和证照的复印件。上述核准文件及证照如有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书面核准文件及证照的复印件。 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四)本合同仅为房屋租赁的约定,如因建设、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等问题导致乙方无法开业或营业,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如乙方确因建设、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的原因造成无法开业或正常营业的,乙方可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如已对出租房屋进行了装修的,该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任何补偿。乙方应当在结清房租及其它费用的同时将出租房屋交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条房屋租赁期及其他相关起止日期 (一)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不再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甲方收回该出租房屋,重新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招租,乙方同意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办理退房手续。在公开挂牌竞价招租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作为出租房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房屋交付日:年月日。 (四)免租金装修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施工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乙方应承担除租金外的房屋用水、用电、管理费、政府部门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费用及乙方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需维修的费用。 如免租金装修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乙方正式向甲方交纳三个月租金后,方可申请解除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五)租金起计日:年月日为开始计算乙方应支付租金的日期。自该日起,不论乙方是否正式使用出租房屋,均应当支付房租。但,若甲方逾期交付出租房屋,则起租日也按逾期交付的天数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但,不论甲方是否逾期交付出租房屋,若乙方提前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出租房屋开始经营活动、办公,则以乙方提前使用出租房屋的日期为正式起租日,从即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租金。 第三条租金及其它费用 (一)租金 1.在本合同租期内,年月日至年月日,该出租房屋租金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 2.在本合同租期内的年月日至年月日,该出租房屋每一租赁年度的月租金在上一租赁年度月租金的基础上按%上涨,并由甲方直接调整租金。 (二)其他费用 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赋等相关费用;乙方负责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及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税费等相关费用。政府部门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下列方式之一于每个日历月的首十日支付当月租金: 1.现金形式。应付至设于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一楼的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下称租赁中心); 2.银行划款代收、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应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莲花山支行;账号:44201560200056003014),银行划款代收、转账凭证及支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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