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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精选20篇)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篇1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郑某、蔺某诉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20__)二中民终字第18216号核心法律问题: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案情介绍一、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蔺某20__年1月,郭某与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郑某将房屋出租给郑某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__年1月至20__年2月;房屋租金每年3万元,租金每年分两次付清。20__年12月,郭某(甲方)与蔺某(乙方)及蔺某代理人郑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第二条:该房屋总成交价为人民币47万元整;第三条:乙方交给甲方购房定金即人民币15万元(此定金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定于甲方向银行还款的当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第五条: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购买该房屋,甲方收到的购房定金不退;如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卖该房屋,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购房定金……第十条:乙方在20__年12月交齐首付款25万元整,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后3个月内办完过户手续,房本交到乙方手中。”20__年12月,郑某给付郭某定金人民币15万元。20__年12月,郑某向郭某支付购房款4.5万元,其中有1.5万元为房屋租金折抵的购房款;20__年3月5日,郑某给付郭某房款4万元;20__年3月15日,郑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替郭某向诉争房屋开发公司支付房款229131元;郑某共支付购房款(其中包括8000元改名费)479131元。20__年3月15日诉争房屋开发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郭某购买我公司商品房,因不能按时付购房款转卖给郑某,双方在20__年3月15日到我公司,郑某付清郭某购房欠款。购买的商品房现改名为郑某。同时交付我公司已售商品房改名手续费八千元。”后郭某于20__年1月14日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20__年1月21日,郭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诉争房屋抵押给该公司贷款80万元。郑某、蔺某诉称:20__年12月8日,我们与郭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郭某将诉争房屋以4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我们,定金为15万元。协议签订后,我们履行了付款义务,对方也受领了房款。但郭某迟迟不按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诉争房屋一直由我们占有、使用。20__年11月,郑某曾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配合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郭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配合我们办理过户手续,我们因此撤回了起诉。撤诉后,郭某没有协助我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请求:(1)判令我们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郭某协助我们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2)郭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郭某辩称:第一,诉争房屋买受人为蔺某,郑某是其代理人,故郑某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第二,《购房定金协议》签订后,截至20__年12月,蔺某未能如约交付首付款25万元,我此时得知蔺某不愿意购买诉争房屋。20__年3月,郑某向开发商支付了我的银行欠款,蔺某本应于当日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蔺某表示拒绝,故我决定没收其定金,并不再向其出售诉争房屋。第三,郑某、蔺某交付的定金是签约定金,截至20__年12月31日,蔺某没有交齐首付款,也未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蔺某与郭某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郑某、蔺某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郭某全部购房款,故诉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因为诉争房屋一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该诉争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郭某应协助蔺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郭某在明知已经将房屋出售给蔺某的情况下,故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向投资公司进行抵押贷款,其行为不妥。但因该诉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郑某、蔺某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郭某辩称,该房屋买受人为蔺某,而非郑某,郑某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蔺某已拒绝购买房屋,定金应予没收的辩解意见,因郑某与蔺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诉争房屋,故郑某与蔺某应作为共同原告起诉,郑某具有主体资格。郑某与蔺某已经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郭某,表明其愿意购买诉争房屋。故对郭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郑某、蔺某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二、驳回原告郑某、蔺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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