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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农村法律援助调研报告内容摘要。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但归根结底就是要了解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构建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体系,并能使之良性运作,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贫弱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是为弱者、贫者、少者、残者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帮助,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法律制度。据国家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数据显示,截止20*年底,我国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有2610万,还有5000万人是没有稳定解决温饱的低收入人群,两者合计7600多万人,而这些人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失地农民的景况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资料记载,目前全国约有4000万失地农民,其中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贫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社会群体。随着城乡差别的扩大,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就业,据农业部的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年底,我国已经有1.5亿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由于农村贫弱群体维权意识较差,他们很容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侵害对象,而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又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因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进而妨碍经济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民法律援助体系已经成为了现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一)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浓厚的“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与现代法治相矛盾的礼法观深深根置于农民的头脑中,并深深影响着他们的法律意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因而在习惯中,出于乡土伦理的“无讼”、“差序格局”,以及家族意识等心理影响,往往使得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企业之间、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农民不懂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一些问题,但由于现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由于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经济条件差,有的甚至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他们无暇去了解法律知识,对抽象的概念难以理解,使得广大农村群众虽听说过“法律援助”,但绝大多数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做什么的,更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更有甚者,把法律援助与社会福利等同起来。(三)农民难以获得法律援助。首先,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过窄。法律援助的标准设立排斥农民,对农民如何适用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贫困农民被排除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外。另外,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法律援助制度并不能充分囊括我国所有的案件和类型,它可以及于全部的刑事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根据案件类型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次,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据资料记载,我国20*年度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以我国12亿人口为基数,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在贫困地区就更少,比如笔者所在的县区,人均占有法律经费只有0.18元,而能落实到农民头上的经费就更少得可怜,这就意味着相当多的农民合法权益无法有效得到维护;再次,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不高。据资料记载,截止20*年底,我国尚有200个左右的县、市(区)没有律师,全国每10万人才分享1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提供的服务,每24万人才分享1名职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律师资源的匮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寻求法律保护。二、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法律援助要真正成为农民的“保护神”,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形成一个以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为龙头,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为补充的三级农村法律援助网络,建立职责明确、自上而下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为农民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开辟一条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一)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截至20*年12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3149个,并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0237个,在农村法律援助事务中,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实际上发挥着直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作用,为此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程序。授予法律援助站案件受理初审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一些简单的非诉讼案件可由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直接受理和办理;对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以及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并简化卷宗申请表格,以便于广大村民申请法律援助。二要合理指派。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结合案件性质、办案时限、当事人住所地的远近因素和工作人员的专业优势,合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三要强化监督工作。按照“案前告之,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对办案过程

一条****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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