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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矛盾纠纷防控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基本情况。目前,我省共有3488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村(居)调委会28482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387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3620个,区域性联合调委会377个,其他调委会826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23184名。初步形成了以农村(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为框架,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新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市、县、乡级行政区划接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纠纷多发、易激化的敏感地带初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联防、联调组织,以村(居)调委会为基础的三级调解网络得到巩固和完善。(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近年来,省厅针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挖掘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资源,积极化解矛盾纠纷。20*年,开展了以创“四无”,保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人民调解年”活动。20*年,开展了以化解重大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为主题的“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20*年,开展了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通过“人民调解年”活动、“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和“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拓展了调解方式,健全和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整合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人民调解组织资源。全省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4余万件,调解成功率在93%以上,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1800余件,避免3000余人走上犯罪道路;避免因纠纷激化可能引起的自杀280余人次,避免非正常死亡300余人;制止群体性械斗900余起;制止群体性上访1500余起,涉及2万余人。为基层群众举办各种法制讲座320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70余万人次,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独特作用,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涌现出了以龙晓霞、张俊贤、李培斌、李怀印等为代表的一批无私奉献、勤奋工作的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三)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情况。在省厅的指导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运行两年来,共接待前来申请调解及咨询的人员2148人次;接到申请调解及咨询医疗纠纷相关事宜的电话3384次;其中属于医疗纠纷范畴、符合受理条件的544件;已成功调解453件,调解成功率为83.3%;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118起;处理集体上访事件47起;有效化解民转刑案件24件,深入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纠纷259次。向医院提出改进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合理化建议近千条。最近省政府批转《关于转发的通知》,同意将省医调会作为医疗责任险第三方,主持医患纠纷调查、评估、处理、防范事宜。人民调解参与调解医疗纠纷的做法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被称为“*模式”。20*年,省厅与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这三个文件许多方面在全国是首创,许多省、市来电、来晋学习。我们以这三个文件为重点,以开展大调解活动为载体,初步建立起“三联三调”大调解工作机制。“三联”是建立司法与公安、司法与法院、司法与检察的化解矛盾纠纷管道,“三调”是建立人民调解参与调解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配合的新时期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初步建立。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机制、保障等方面,与当前的社会要求还有许多不适应。(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亟需加强。我省人民调解组织虽然比较健全,但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较少,一些调解组织建设不够规范,50%以上的行政村、40%左右的社区调委会的人民调解组织仍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庭,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亟需提高。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50岁以上的人民调解员占总数的47.4%;二是文化程度偏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民调解员占总数的6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民调解员不足8%;三是政策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调解业务能力有待加强;四是日常业务学习较少,业务书籍和参考资料极度匮乏,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资料《人民调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共征订4012本,平均8-9个调委会,31名调解员才拥有一本;五是个别人民调解员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民间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际需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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