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具体细则.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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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具体细则20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详细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确定》而制定,经2022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其次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赐予公允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值、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当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托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担当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详细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托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担当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刚好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2]征收确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须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确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须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须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化、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爱护、防灾减灾、文物爱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须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须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须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须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安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看法,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看法。征求看法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看法状况和依据公众看法修改的状况刚好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须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与的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状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确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探讨确定。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后应当刚好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扬、说明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协作。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变更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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