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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_1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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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力抓质量评查,强化审判监督,构建四个结合,深化内部管理近年来,我院强化审判监督和案件质量管理的工作先后被上级法院总结、推广后,促使我们更坚定地认识到,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促使我们按照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强审监”的格局,并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和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起步于1998年,历经三个阶段。即初创阶段(1998年到1999年),自行制定评查标准,临时成立评查小组,对审结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是评查再审改判和省院发回重审案件;探索阶段(1999年到2000年),评查工作定位为赔委办的一项职能,有了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采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仍用抽查方式;完善阶段(2001年以来),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使之更符合司法规律,在成立专门评查小组,评查人员专业化的基础上于今年正式设立了司法质量考评办,并将司法质量考评办作为院里的内设机构定编6人,专司评查职责,分类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含加分和扣分)标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将全部各类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全面反映司法工作水平。实现了由抽查式评查向制度化评查转换,从而标志着我院初步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为了全面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效能,我们又将其与四个方面工作结合。至此,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一项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工作,又实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良性互动。一、与审判监督工作结合,强化审监职能2001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实现了评查与监督两者的直接结合。在积累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03年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虽与审监庭相剥离,但通过三个方面的工作衔接,使两者的职能仍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确需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由评查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实现了由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置换。2003年,评查组在评查中发现2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即及时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再审。二是在再审以及二审中,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组反馈,由评查组结合评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案件质量情况分析通报,或由主管院长公开讲评。对于基层法院案件质量问题,则由主管院长带队到基层法院当面指导。从而,既增加了再审、二审纠错的说服力,又加强了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实现了由单纯纠错向纠错防错置换。三是再审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问题,不是非改判不可的,由审监庭协同原审裁判庭及有关方面采取妥善措施予以补救,做好当事人工作,不轻易再审改判。并由案件质量评查组按规定追究质量瑕疵责任。这样既避免了随意改判,影响既判力,又使原审法官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修改完善再审立案和改判标准,从而实现了由有错必纠、无限纠错到依法纠错、有限纠错置换。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监督的结合,强化了审监职能,提高了审监质量。而通过近几年全面评查,强化监督工作,我院审结的案件2001年到2003年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明显减少,分别为58件、36件、20件,分别占总结案数的比例为3.42%、2.47%、1.22%,而2000年,我院仅年底积压的再审案件就达57件;且再审结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没有再申诉的。从而彻底扭转过去审监工作忙于应付申诉复查,疲于奔命,事倍而功半的局面。二、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结合,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我院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纠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手段,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因此,责任追究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纠防结合的重要手段。我院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也经历了责任追究形式、责任处罚手段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换的过程。经过不断完善,已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了罚当其责、责任法定的原则。我院最初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单一的错案责任追究,仅限于因再审、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且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确有过错的案件(且对何为错案没有界定),而对于案件质量瑕疵责任基本上未追究,其范围很窄。责任处罚手段是单一的经济处罚,且由审委会根据错案程度临时研究决定处罚金额,其规范性、约束性不强。经过几年的修改完善,我院制定了《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使责任追究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合理。目前的责任追究形式分三个层次,且与责任相适应,规定了处罚手段。第一个层次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按该《办法》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根据我院《廉政公正执法奖励基金制度》,扣罚相应比例的奖励基金,进行经济处罚,也就是实行双罚制。第二、第三个层次分别为不合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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