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研报告(佛山中院)[样例5] (3).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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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研报告(佛山中院)[样例5]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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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研报告(佛山中院)[样例5]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的若干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试行)(2009年4月印发)为妥善、及时、正确处理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XX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司法审判实践,在对2000年以来我院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工伤保险行遇纠纷案件的规定进行整理、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且劳动仲裁就此争议的裁决为终局裁决。2、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证贡任如下分配:(1)劳动者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2)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支付事实举证。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在我院02年研讨会综述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双方分担责任仅限于用人单位己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因劳动者冒用身份证明而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部分;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因无论其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均应承担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故劳动者假冒身份入职并不对其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故仍规定由用人单位足额支付。4、建设工程的分包人挂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名义承接工程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可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承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可由转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5、受雇人因履行雇佣合同遭受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事故,但雇主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受雇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6、劳动合同中有关限制或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伤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7、劳动者工伤后,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章致伤,并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在被安排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允许。8、对于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患者要求工伤待遇的,应要求其提供工伤认定。9、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作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未提供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就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进行审理:(一)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受伤属于工伤的;(二)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没有异议的;(三)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前两句内容为中院06年座谈纪要第十三条的规定,但书部分在省院0s午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受伤属于工伤的情况,扩大了人民法院在未经工伤认定时管辖的范围,目的在于保护因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而无法救济的劳动者。10、用人单位以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由,在诉讼中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或要求进行复查的,不予支持。1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纠纷应作劳动争议处理,赔偿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了非法用工处理意见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作为界定非法用工的依据。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处理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界定非法用工关系是否成立。12、劳动者系第三人侵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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