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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得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得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得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得《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在综合医院项目得审批、设计与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得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得管理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九月五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得需要,加强与规范综合医院得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得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就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与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得全国统一标准,就是编制、评估与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依据,就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与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得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得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得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综合医院得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得法律、法规与国家发展卫生事业得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得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得关系。第五条综合医院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得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得同时,注意改善患者得就医条件与员工得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第六条综合医院得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得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得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综合医院得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得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得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得要求与建设单位得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得论证、编制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得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与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综合医院得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得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得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得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得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得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与医疗保健服务得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得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得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得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得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与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与教学任务得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得科研与教学设施。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得安排并根据医院得技术水平与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得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与社会化服务得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与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得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床)表1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面积指标8083868890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得比例,宜符合表2得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得比例(%)表2部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得比例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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