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车私用政策汇总一、辽宁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辽宁省该文件的规定




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一个美丽的误读(2)——焉能曲解《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含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人撰文解释《办法》涉及“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单位和个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和“劳务”等一些基本概念及其内涵,供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参考。对文中的“个人”和“劳务”的解释,笔者实在不敢苟同,因在《一个美丽的误读一一让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何以堪




源泉扣缴有讲究切记不可“想当然”源泉扣缴,是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及的“高频”税务事项。一些财务人员因对税收规定理解得不够,“想当然”地作出税务处理,出错率较高,从而导致税务风险。税基确定“想当然”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简单地以合同价款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案例:2018年1月,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购买一项先进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价款900万元。合同未约定税款实际承担方,且B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A企业向B企业支付款项后,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90万元。解析:A企业向B




境外企业在境内接受教育培训如何处理问: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在内地接受教育培训,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需要向香港主办方支付6万美金的教育培训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是否需要到国税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会从中国银行汇款到香港银行,因为要先清缴税款才能汇出,劳动在境内进行,如果教育培训费要缴税,请问应如何申报办理?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




异地缴纳的车船税有效吗?划重点:税局门前缴纳车船税,必须到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否则异地“无效”。【疯狂税客】注:利用或其他非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要提前维护好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广东地区门前申报车船税属全省通办事项,可到授权的具有全省通办岗位权限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划重点:由异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在车辆登记地一样“有效”,即使税额标准不一,也无需补税、退税。一、车船税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




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




原始凭证按不同方法可以分为哪几类1.按来源划分。(1)外来原始凭证。由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2)自制原始凭证。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等。2.按填制方法划分。(1)一次性原始凭证。对所发生或所完成的经济业务,每次或每笔只填制一份的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多为一次性原始凭证。(2)累计原始凭证。为了简化填制手续,对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相同经济业务,逐次逐笔累计,集中填制




如何正确理解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问:根据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1、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普通发票,是否还能免税?2、该小规模企业如果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免税?3、月销售额是按年还是按每月实际?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非正常了怎么办?这后果不敢想象(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如期开展,小编接到了一家企业法人的电话,法人告诉管理员自己的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听说这样会影响发票申购,并且会影响他之后注册成立的新企业。这些听说是否真实?非正常户引发后果究竟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为您倾心梳理关于非正常户的详细指引,还不快快往下看~一、非正常户认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




暂不能开发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基本案情近期,某地税局接到某房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退还已经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甲公司于2009年至2014年分别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了某湖湾A、B、C、D、E五宗土地,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作抵押贷款,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共计6571317.42元。在办理开发手续过程中,甲公司发现拍卖取得的五宗土地均为林地,且林业部门已出具相关证明。甲公司提供了五宗土地未实际交付使用的现场照片。市地税局经实地核查发现,目前五宗土地上仍是杂草和树木。此外




新制度将完善医院成本核算体系近日,财政部会计司连续公开了高校、医院会计制度的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财会便[2009]61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该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新《医院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据悉,我国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发布于1998年,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如下所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




外籍个人从合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是否免税【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台资),董事会决议分配2010年度税后利润给台湾个人投资者,请问,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文,是说在2008年以后形成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需要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们有些不明白,因为分配给境外的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个人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所以说国税局要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觉得不合理。若是按财税[2008]1号的规定,它又和大法《企




/NUMPAGES332017年脱贫攻坚政策竞赛试题库(共计629道)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一、单项选择题(204道)1.我区贫困村(居)退出,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报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C)A.乡镇县区B.县区地市C.地市自治区D.自治区国务院2.西部省区贫困县脱贫摘帽退出标准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贫困发生率降低到以内。(B)A.2%B.3%C.5%D.7%3.2016年,全区共有个贫困村(居)。(A)A.5467B.5463C.5464D.54654.2016年,全区共有个贫困县(区)(B)A




非公益性民办学校应缴企业所得税吗?问:某民办学校正在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校认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而公办学校取得的收入目前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因此,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也应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此,应如何处理呢?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民办学校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




关于90平米以下房屋契税优惠政策的咨询?问题描述:您好,我购房一套90平米以下的首套房,按政策可以享受一个点的契税优惠,按要求我需要提供在长沙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因为我们是全额事业单位,不需要交社保,也没有社保记录和证明,但有医保证明,请问这种没有社保证明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问题答复:湖南省契税税率为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




购房契税下调至1%重庆买二套房可享受优惠市财政局:11月7日起,购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1%,年内区县房交会购房契税0.75%从今年11月7日起,市民购普通住房将享受史无前例的优惠。昨日,市财政局消息称,从今年11月7日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对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由1.5%,下调至1%。契税优惠面积扩至144平方米按财政部的优惠,只能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才可享受契税优惠。重庆市财政局官员表示,重庆从11月7日起执行的优惠,购房可享受优惠的面积更大。财政




什么是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问:什么是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答: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




小微企业优惠新政除了扩围外还有哪些变化?你需要知道!!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又有新规定,不仅优惠覆盖面扩大,而且指标计算公式有变化!是公式简化啦!不记得变化,吃亏可怪不得政府啊!变化1:优惠数额新政策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政策《财政




国有土地转让契税政策细则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并针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规定了相应的契税计税价格。通知明确提出,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照其评估价格和土地基准价确定。通知还指出,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新政策出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