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基金收费免税。对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基金和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22号)2.人防工程收入免税。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6号)3.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了,怎样才可以领购发票问: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了,怎样才可以领购发票?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一份);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一份)。办理流程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政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在初审通过后1个工作日将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




安徽芜湖涉税行政判决书(2013)芜经开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芜湖创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德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刚,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花恒胜,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沙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费波光,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芜湖创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创大公司)不服被告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




黑龙江国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违约行为发生时点不同违约金涉税处理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纳税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因违约而收付违约金的情形。笔者提醒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点不同,违约金的涉税处理也不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行为,依据违约时点不同总体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




纳税人未缴税款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纳税争议将被如何裁判?编者按:在上一期税案观察栏目文章中,华税与读者分享了两种突破纳税争议”先缴税后复议再诉讼”程序规则的路径.本文以一则真实税案为引再度分析另一种突破上述规则的尝试,即纳税人取得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之后直接对原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一问题是复议前置案件行政诉权中争议和争论较多的问题,笔者一同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一、案情简介海南省国营甲农场(以下简称”甲农场”)成立于1990年,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范围系农牧业、旅游开发、房地产开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薄弱的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薄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控制观念淡薄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是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完善和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但一些单位的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内控意识不强,重发展、轻控制,对内部控制知识缺乏基本了解,把内部控制看成仅是财务部门的事。2.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适用性较差;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内控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对制度的执行及效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反对虚构税务行政复议案例一户企业的甲股东将其持有股份以股本+待分配股息红利的方式转让给了乙,并就其所得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乙拿到股息红利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就这个问题,近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向A市B区地税局提出了质疑。A市B区地税局C分局税收管理员小张最近有些郁闷,他没想到一个看起来简简单单的有关股息分红的税务处理,竟然惹来了行政复议,让自己和C分局陷入被动境地。一个税务处理:让取得企业股息分红的股东缴纳个税在小张分管的片区内,有一户企业D公司最近派发股息红利。这引起小张的高度关注。仔细梳理比对




广州中院涉税行政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对外经济开发区第三小区。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称:2006年被告违法认定原告少缴增值税款1149862.61元,要求原告缴纳11




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减少纳税风险税务行政处罚规定散落于税务法律、法规、规章中,不便于企业、税局的查找、执行。近日税务总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公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企业和税局,尤其是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了解各项处罚规定才便于工作中的依法操作,减少、避免纳税风险。《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一)账簿凭证管理类包括:对纳




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借这股东风,张伟将21号令再重新梳理一遍,任他条款千千万,我只取“能用的上的”一瓢饮!问题1:税务稽查局1月1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之内缴纳,企业彷徨中,还在想着和税务局再交涉交涉,结果20号被强制执行。企业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啊?这可是个大事情,因为你懂得,如果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表明连诉讼权也一并丧失了啊!回答:很不幸,这种情形您失去了复议权,按照现行征管法,连诉讼权也丧失了,即使您再冤枉,也无法启动救济




行政单位受托代理资产和负债的核算行政单位受托代理资产和负债的核算行政单位受托代理资产,是指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受托转赠物资和受托储存管理物资,不包括受托代理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受托转赠物资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受托储存管理物资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储存管理的物资。受托代理资产会计确认的时间为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资产时。新制度在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两个固定对应科目。受托转赠物资核算。收到受托转赠物资时,应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




天津国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哪些行政复议案件。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的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4)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没有结清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通知出




行纪行为中的开票困境A企业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自身没有营运能力,其营利模式为:首先从客户收取款项,再和有运输能力的B企业洽谈并委托其运输。从客户收取的费用减去支付给B运输企业的运费就是A企业获得的毛利。在发票使用上,A企业从B企业取得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但是向客户收款时开具的品名为代理服务,税率为6%,因此产生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问题,导致长期增值税税负为零且存在大额留抵税额。面对税务检查人员的质疑,A企业的解释是:自己向客户提供的是货运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代理




北京国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哪些行政复议案件。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的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4)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没有结清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通知出




山东国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业务概述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1份纳税人书面申请,2份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纳税人办理




发票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新旧处罚规定新发票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对于发票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今年乃至最近几年的发票检查中,如何适用新旧处罚规定?本文结合原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就新办法施行前后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新旧处罚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供读者分析参考。原办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而新办法认为是违法行为,设立了处罚规定的情形例如,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新增了对未按期报送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数据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增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第




江西国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业务描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报送资料】《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基本流程】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申请。【纳税人办理时限】(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




蓝敏点评:丰达高速行政判决(2017)吉03行终36号我几天前,写了一篇关于这个判决书的文章,也是应一位读者的要求。但是几天后,我《蓝敏:无发票不准扣除,没有法律依据》一文中又有读者朋友留言,提到或请我点评这个判决。我这才发觉,我标题起得不对,缺乏标题党的风格,原文标题是《行政诉讼时,企业到底该争什么?》,的确太抽象了。所以,一字不改地再发布一次。只是把名字换得更加直白一些了。点评:丰达高速行政判决(2017)吉03行终36号昨天,有读者朋友在公众号留言:蓝老师,能否麻烦您在百忙中对(2017)吉03行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