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改制重组不征契税审核事项事项名称:begin-->企业改制重组不征契税审核事项end-->begin-->end-->办理机构:begin-->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end-->begin-->end-->begin-->end-->begin-->end-->受理方式:begin-->上门办理end-->办税程序:begin-->一、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条件)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




关于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的税务处理问题股权转让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一方面股息性质的所得作为转让收益已经是税后利润,在转让环节再度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存在再次分配收益到个人股东名下时,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需要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的政策新税法之前,非居民纳税人是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的。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




专利研发背后的税收问题,不简单近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截至2017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35.6万件。其中,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所占比重分别达到63.3%和66.4%,较2016年提高了1.6和0.9个百分点。那么,企业拥有专利量不断增加的背后,税收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又会给企业带来哪些税收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多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利好:获得专利意味着享受优惠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长虹,华为、汉能、中兴等众多中国企业,都有一面亮眼的专利墙。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




税法上关于开办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问:您好!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就是关于开办费的问题,企业会计在做帐时,是当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税法上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调整,税法是如何进行调整的?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有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总结起来可谓是:一大改变、两个亮点、三大困惑!一大改变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两个亮点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几个意见连载八导读:”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几种情况例一:2016年5月10日,某市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业务分析:根据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5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5月)抵扣.借固定




营改增不动产抵扣政策规律营改增不动产抵扣政策规律建议首先掌握一个原则:可以抵扣进项的不能重复差额扣除.一、征税时全额或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规律1、简易计税中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差额(扣购置价)计销售额2、一般计税,全额计算销售额(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出让金除外)这是对原营业税精神延续,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购置进项税,选择差额扣除,可以较好的与老政策衔接.一般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3号公告立法原理的讨论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5/7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并于2013/5/14发布关于此公告的解读,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此文一出,引出不少的争论,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拙解,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乍一看来,此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发布的背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从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税务机关等多渠道,陆续接到一些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二、公告明确的内容(一)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




财政收支审计的意义及法律依据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




“竞业限制补偿金”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竞业限制”这个学术词汇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众多企业也开始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增加竞业禁止条款或者额外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对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至今未见明确官方文件出台,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成为了广大纳税人困惑的问题,笔者就此问题对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以求抛砖引玉。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出台立法背景竞业限制,又被称为竞业禁止、竞业避让、竞业避止等,是指某些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




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日前,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来看看都有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第二章编制基础和




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准则规范了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




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财税处理探讨对于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否提取折旧以及是否准予税前计算扣除的问题,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本人有如下看法: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应照常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




点评财税[2016]47号文(之一)劳务派遣《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成文日期:2016-04-30。这个文件4月30日才成文,劳务派遣公司得多紧张啊,因为没有出现在36号文第一批差额纳税的名单之上,他们的心估计已经悬了十几天了。如果对税负只减不增有足够的信任,这样的担心其实是多余的,营业税就没有把这个行业收垮,增值税肯定也不会。本文件第一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的待遇,为保证不少收税,专门扩大了5%征收率的范围。不




对违法收入未征税=玩忽职守?某市税收管理员王某因对违法收入未征税,被一审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此事引发一个现实思考,即在当前征管条件下,税务人员该如何监管违法收入,还有什么制度缺位需要填补?违法收入是否具有可税性,一直是税收界热议的问题。从税收法定到实质课税,从量能课税到税收公平,对违法收入坚持课税原则的声音不绝于耳,理论界即大多持认同的态度。然而,不少征纳实务界人士则发出反对的声音。在这个问题上,课税原则与征管现实之间的距离有多远?以下这起有关税务人员王某玩忽职守案的司法判决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鲜活、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城市土地资源缺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城区工业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压力,发展空间严重不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提高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城市,同时也为城区工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政府鼓励城区企业搬迁到郊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税务处理的建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




财税评差异之公允价值导读: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约等于会计、税法中的公允价值,表明两者之间并非是一一映射的关系。公允价值也是财经领域常用的核心概念之一,会计学、税收学和资产评估学中均采纳使用。但是三门学科中的公允价值,其内涵、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不能简单地执行拿来主义。一、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原来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后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的定义改为: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