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发公司提审案件税法律师点评之一——法院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有限审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再审判决出炉,财税圈内引发一股德发公司税案交流热潮。这起案例,从整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是一次重大突破;同时,法院审理该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非常审慎,尊重税务机关执法现状,留有余地。首先,实现突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是一次重大突破。实际办案经理,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积累涉税诉讼案




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财政补贴如何账务处理【问题】2007年公司购得一块土地,价值1000万元,已作为无形资产入账,2009年财政返还200万元,如何账务处理?【解答】上述问题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所述财政返还具有折让性质,比如属于受让土地价格折让性质,则应该调整所受让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以及相应的摊销(折旧)金额;二、是对为了吸引投资而给予的地方性补贴,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所称的政府补助。按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




有限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规制有限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规制如下所示:与无限纳税义务人相反,德国税法规定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就来源于德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义务,亦即遵循所得来源地原则。这是一条国际税法上普遍承认的原则。具体而言,德国《个人所得税法》在有限纳税义务人的法律适用上,规定了以下原则和内容:1.客体净所得课税原则对有限纳税义务人应税所得在计算成本费用损失扣除时,原则上与无限纳税义务人一致,基本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但《个人所得税法》第9a条不适用于有限纳税义务人,该条对各类所得规定了一个成本费用支出总扣除额。所以。总




浅析企业所得税的权责发生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解释:1、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




出租开发产品的两种不同财税处理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经营租赁时,一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为出租开发产品核算,二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核算。从会计角度讲,两种处理方法都不会对年度会计利润产生影响。但从税法角度讲,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却有不同的影响。例如,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2005年1月1日,其开发完成的一幢房产账面价值1500万元,甲公司将该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租金总额360万元。当时的市场价格为2500万元。租期届满,甲




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2009年10月20日,新华都集团董事长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出,组建了国内最大的个人慈善基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但我国对于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尚没有完善的流程和法规。对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对类似捐赠行为予以规范。一、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特点对比2003年5月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相关法规,新政策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1)




汇算清缴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不可任性17种情形需慎重审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不可任性17种情形需慎重审查一般而言,纳税人只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方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还要注意相关特殊的税收规定。因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也就是说,支付成本费用事项,即使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也不可任性。笔者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总结归纳出十七种支付事项,即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提供给纳税人在20




财会〔2017〕22号文:《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14)。新CAS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




总局解读《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二“实质重于形式”是很多国家的基本税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兼容了主客观的不同标准。为什么我们把这个原则加进来呢?这跟BEPS行动计划也是相联系的,因为BEPS的整个目的和遵循的规则就是税收与经济实质相匹配。就是说,企业的税收一定要和其经济活动的实质相匹配,不能没有经济实质但是有税收,或者有经济实质没有税收。在衡量经济实质与税收收入的时候,我们具有更多的客观依据。如一些房地产企业,其境外关联方仅在境外避税地注册了品牌,拥有法律所有权,但该品牌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利用、




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表现(1)减免税负金额,储存秘密公积。为逃避税负,将日常交易中某种资本性支出改为收益性支出入账,以虚增当期费用,虚减决算收益,使企业的资产价值发生秘密公积。但为蒙蔽他人,常将支出的数额化整为零,以改变其性质。(2)虚饰获利能力,隐瞒亏损。企业获利能力的高低,常常作为鉴定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投资能力等的标准之一,通常为了多分红利,争取股东信任,诱使银行借款及哄抬股票价格等,将某种收益性支出改为资本性支出,或者变卖账面价值低、市价高的资产,以虚减本期费用,虚增本期收益,以示获利能力增强。(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会处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将其不作为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




谈审计人精神的法治内涵过去30年,国家审计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共同发展,促就了以法治作为审计精神内涵的实践和践行审计精神的法治内涵。一、国家审计与国家法治建设的辩证关系“法治”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诸社会价值的综合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从基本国情出发,不断完善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十六字”建设方针,到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地法治中国




租赁合同中的税收风险及控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点主要体现为: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承租人代出租人缴纳税费的涉税风险,租赁期间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租赁期间租赁价格的风险,免收租金的税收风险,租赁期间装修费用的涉税风险,转租的税收风险等。这些税收风险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较重的税收处罚成本。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及控制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发生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主要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税收风险。(一)营业税的税收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出台背景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税[2014]75




国税总局规范股权盈余转增股本个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




财税[2015]5号: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




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的财税处理例解债务重组时,由于债务构成情况不同,或者因为采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将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不同的纳税申报要求;如果按规定将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分配,则会进一步增加债务重组以后年度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复杂程度。本文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的财税处理。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一)规范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




收取违约金的财税处理方式解析企业经济交易中所产生的违约金可能由卖方向买方收取,也可能反向收取;既存在于货物销售环节,又存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环节。收取方式不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自然存在差别。卖方收取违约金对于适用增值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样,购买方支付的此部分价款若构成货物成本,可以增加存货成本,否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若收取卖方普通发票,则会影响进项税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第一部分代位权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一)两个债权到期1、税务机关的债权已到期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2、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二)欠缴税款纳税人怠于行使欠缴税款纳税人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即没有走司法途径就叫做怠于行使。(三)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存款等足够还欠税,税务机关用不着行使代位权,可以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