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核旧领新”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出台!有你关心的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财综〔2017〕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改进财政票据核销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体现加强监管与便民利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核销分为日常检查核销和专项检查核销两种方式。二、财政票据月使用




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要交所得税吗?案例分析“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都是公司资产,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股权),看似是一体实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既然”资本公积”与股东所得两者没有关系,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我好奇的是,这些公司干嘛要把”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公司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净资产为3,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润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以2014年12月31




浅议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是税法口径的非正常损失?税法概念的非正常损失在内涵上是有一个变化的过程的,1993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19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内涵非常广,包含所有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推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因此,湖北省国税局对前期发布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调整,并针对营改增推行工作中收集的相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如与总局后期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电费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自来水增值税政策的特殊性,省局在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中,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向用户收取的自来水费与收取的电费统筹予以了明确。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第54号公告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有讲究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几乎所有企业都希望将收到的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作为不征税收入是不是对企业一定有利,还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案例:甲企业2016年(当年度盈利)取得政府补助10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甲企业当年将该补助全部用于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新准则),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为了便于理解掌握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准则的




股权转让纳税地问题思考某企业来电咨询某项股权转让事项纳税地的问题,一个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A市的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了B市的一个居民企业。事后我们得知,这个电话引出的是一笔涉及过亿税金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的股东类型较多,较为常见的有自然人(个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种。企业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然而,不同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各有不同,导致了错乱税款解缴入库地,以及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争抢税源或是无从征管,




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案例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




不征税收入有哪些法律规定不征税收入有哪些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我国出资律师税负痛感问题之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简析(老会计人的经验)我国律师事务所多采用合伙制,律师主要分为出资律师和雇员律师。其中,出资律师一直被相关税收文件列入高收入群体,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近年来,不时有出资律师提出税负重的问题,并认为某些税收政策不尽合理是主因。出资律师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现仅就出资律师关注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简要分析。一、出资律师关注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基本计算方法




企业收购股权怎样进行财税处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不管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二者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都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收购行为中收购方是股权投资行为,涉及其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被收购方是转让股权行为,涉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对收购企业来说,其投资计税成本的确定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实际发生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个税法仅14条规范性文件却有158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如玉,近日在“中国税法论坛”上披露,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只有三个,其他大多都是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的条例、规定,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对此,业界普遍认为,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之一的税收制度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体现,这在各国都是基本的做法,具体到我国,则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进行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因此税收领域长期授权立法的做法需要扭转。25个税种中税收法律只占15%我国现行税收方面的法律规范,由人大立法机关制定的只有寥




财税[2015]27号: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15]27号: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




财税〔2015〕34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财税(2014)109号文“资产划转”的税会差异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于2014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其中,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如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




政府补偿款财税处理有门道甲公司从事自来水生产与销售,根据市政府规划和专题会议纪要,甲公司将位于长江南路5公里红线范围内的浑水管道迁移至长江北路.其中2.3公里迁建补偿费预算1100万元,经市审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专项拨款给甲公司包干使用,其余2.7公里的建造支出1300万元由甲公司负责自筹.工程迁址时间自2015年7月1日开始,2015年8月1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截至2015年6月30日,长江南路5公里浑水管道卡片记录,原值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6年、预计净残值率5%,已使用1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重要!新的一年多项重量级的财税法规开始实行【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本月开始实施的重量级法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总预算会计制度、公务员差旅费标准、研发费加计扣除等。另外国税总局在新的一年实行二维码一次告知,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了解纳税事项的进度。中央法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




财政部对持有待售准则有关问题解读我部于2017年5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持有待售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会计科目企业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相关交易或事项:1.“1481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对一个放弃免税权案例的分析纳税筹划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案例中,筹划者打破思维定式,主动放弃免税权的筹划思路或许会给大家一些有益的启示。【案例】某热电企业,经营形式热电联产,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通过电力部门并网销售;蒸汽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主要供应周围工业企业生产,冬季供暖期负责城镇居民供热。当地供暖期为每年11至12月和次年1至3月共5个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