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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帐务及税务处理

第一篇:财政资金帐务及税务处理财政资金帐务及税务处理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篇:售楼部帐务处理房地产企业为了扩大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样板房以及其他项目营销设施。房地产企业的营销设施应用模式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也有不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笔者对房地产企业目前比较通用的营销设施模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项目营销设施的应用模式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营销设施包括售楼部、样板间、接待中心、展台、展位等不同类型,根据其建设与使用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4种模式: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2.利用开发小区内楼宇之外的引人瞩目的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例如售楼部、样板间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即行拆除或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3.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例如会所)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临时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或者移交物业公司,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4.在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租入或自建销售网点,项目销售完毕,转为其他项目使用或出租、销售处理。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使用的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和楼宇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将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因其本身就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若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应归属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小区某栋楼宇间开设样板间,建造成本50万元,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样板间装饰、装修支出30万元。(1)建造成本50万元计入该套样板间的“开发成本”,对于装饰、装修的费用30万元,如果能够判断未来随同该套商品房一并出售,则可以计入该套样板间“开发成本”,反之,则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2)“开发间接费用”归集的成本费用按期结转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3)当样板间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4)当样板间销售,结转收入和成本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5)当样板间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6)当样板间未来出租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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