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仓库财物被盗如何做财产损失【问题】我单位近期发生库房资产被盗窃事故,损失了一些财物,价值达十几万元。同时还发生一些库存材料盘亏,但不确定是否属于被盗。我们想列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这些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何时报批?【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是否要代缴个税?问:1、外贸出口权的商业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是否按劳务所得缴税?3、怎样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支付6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应该是多少?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




并购重组协议中七个涉税条款的处理建议企业重组是指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等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整合的过程,主要包括合并、兼并、收购、接管、分立、破产等。在企业重组中,重组协议是主要的载体,涉税条款需要慎重处理。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重组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涉税条款包括:(1)交易性质界定;(2)支付方式与税款处理;(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划;(4)对赌协议安排;(5)担保条款与赔偿;(6)发票等凭证的开具;(7)税收政策变动处理。交易性质界定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用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相关税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个人股权转让征个税——说易行难(老会计人的经验)经常接到”个人股权转让究竟怎么算个税”的问题,有纳税人提问的,也有基层税务机关提问的.团队研究了大量的提问,发现:目前的个人股权转让的法规在征管环节存在问题和难点,不易操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总结和分析如下:随着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新的股权转让形式不断涌现,新的涉税诉求不断提出.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源广泛、情况复杂、转让隐蔽性较强等特点,加之部分纳税人和扣缴




被合并企业亏损可否由合并企业弥补【问题我公司2008年扩大经营,合并了另一家企业。合并后仍以我公司名称对外营业,被合并企业已在工商税务部门予以注销。合并前被合并公司经过所得税清算,留有约80万元亏损。请问我公司能否对这部分亏损进行弥补?【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在一般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特例:合伙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编者按:2017年,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扩大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现将该项政策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案例概况重庆吉祥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吉祥”)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小




论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规避论文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论文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




外籍个人是否还可享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等14个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标志着个税法完成第七次大修。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2、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有哪些?3、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分别指什么?4、外籍个人还可享1300元/月的附加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政策汇编一、个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二、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华人




借款对象不同利息处理有异A公司和B公司于2009年1月共投资5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40%的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300万元,占60%的股份。2009年1月,C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以7%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三家公司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C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其他两家公司。同时,C公司还分别向公司某股东及内部员工各借款50万元,其支付某股东的利息和内部员工利息均按年利率12%计算。根据税法规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产权保护与公允价值会计计量【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问题的提出会计产生于委托代理关系的矛盾运动,会计的目标就是认定和解除这种受托责任(伍中信,2005),从经济的角度看,会计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它是从微观的层面来反映和监督产权的变化。会计信息作为企业各产权主体相互制衡的重要手段,具有显著的经济后果,影响经济资源在相关主体的流动与分配(龚翔、许家林,2008)。会计的使命是:体现产权、反映产权、维护产权(曹越、伍中信,2009),会计与产权的关系




未取得权属房产缴纳契税能否退还未取得权属房产缴纳契税能否退还某集团缴纳契税后,因法院执行问题使其未能最终取得相关土地及房屋权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未得到税务机关的同意,因此申请行政复议。该集团退税的理由是,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转移权属应当纳税,没转移权属当然就不应该纳税,已经缴纳的契税理应退还。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的理由是,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受传统做法的影响,我国会计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列示。主要包括:(1)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的公允价值变动;(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




新准则下“资产减值损失”的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否可调【问题】我公司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表明为50年,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2008年我公司开始按50年摊销,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20年摊销,如果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是否可以调整2008年的应税所得额?【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




如何开具转让旧固定资产的发票公司转让旧固定资产,是按一般货物销售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按旧固定资产处理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详情请看下文: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从其他单位购入旧固定资产设备,对方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技术原因,我公司未能安装使用该设备。现在要将这批旧设备卖给客户,客户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卖该批设备,是按一般货物销售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按旧货处理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个人无偿受赠房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编者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人受赠所得是否征缴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确立了一个兜底条款。那么受赠所得是否属于“其他所得”范围?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是否应当计征个税?本期华税文章都将为读者一一解答。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哪些“借款”不还要据实缴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存在借款的现象,有员工向公司预支款、也有投资者向所投资的企业借款等,这原本属于正常开展业务需要,但若预支数额巨大、次数频繁,“借款”之名就另有蹊跷。有人认为这些性质的借款,属于内部资金流转,与税无关。那么,究竟员工或者投资人从企业借款是否涉及税务问题呢?日前,税务人员在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有企业假借“员工借款”之名来发工资,还有一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多次从企业中借款,借款时间长达数年,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些做法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按相关法规责令这些企业在限期内




如何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按照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第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规定;第三,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远、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1)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如水产、农机等)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




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的费用应怎样处理【导读】如果你是一个大中型公司的会计,可能会遇到很多种总公司和分公司合作或者由总公司直接组织的活动,而活动肯定会需要经费,费用一旦开动,会计就需要如实核算记录,不可避免的就会碰到总分公司或者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财务问题,在总分公司账务里面,费用问题所占比重应该是最大的。那么,这一问将为你解答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疑惑。实例:鸿运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大展公司是鸿运集团公司的全资下属分公司,大展公司独立核算,在2011年末,为庆祝新年的到来,两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