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近日,我公司财务人员从银行支取现金后返回公司途中,遭到两名歹徒抢劫,被抢走现金28万余元。虽然案发后省、市、县三级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侦查,但案子目前尚未侦破。请问由于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我公司应如何办理?回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




常见的收入作假手段【导读】尽管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会计规范日臻完善,但对收入的操纵手段也随之越来越隐蔽。公司往往通过提前、推迟收入确认时间,虚拟客户,或巧立名目将一次性收入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以达到粉饰业绩的目的。(一)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收入确认的关键是解决收入的入账时点,由于会计期间假设的存在,披露信息需要有合理的归属期,为了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公司会对销售期间做不恰当的分割,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填塞分销渠道就是一种向未来期间预支收入的恶性促销手段,即卖方通过向买方(通常是经销商




什么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生活工作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的承担,并非是很多人想象中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都有哪些?以下是具体介绍。(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




自然人将股权进行公益捐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税法理论问题最近,一个著名的企业家问我一个问题,公司通过设立了慈善基金,通过民政备案也取得了公益性社会团体资质。该企业家想把个人持有的一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捐赠给该慈善基金,他想知道,他这部分股权捐赠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观点一:个人将股权对外捐赠,对于个人而言,没有取得任何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观点二:个人将股权对外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知道,对于企业用股权进行公益




债务重组产生重组损益处理一、债务重组前产生行为或事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受外部市场、内部管理或遇到一些叠加不利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在会计实务中,债权人应收的交易款项,就有可能涉及到久拖未决、认账无钱、未续做业务,或者存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等情形,除有的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则有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来进行解决。通常情况下,企业发生债务行为或事项后,以权责发生制核算为原则,对涉及债务重组事项,在债权、债务方各自清收债权、清偿债务中,应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对其产生的重组损益,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作相




签经济合同需要税收筹划签订经济合同时,可以筹划的空间有两个:时间和方式。利用经济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筹划我国现行税法所提供的纳税时间的筹划空间有: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




冤税:合同的错,还是会计的错?会计处理藏玄机原始凭证现端倪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主管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2014年9月,市地税稽查局对A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A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存在争议的事项如下:1.A公司的开发项目“国际家园”分三期开发,一期工程于2013年4月12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检查发现,A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与建筑商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协议约定:(1)一期项目总建




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与分析本文中的新准则具体是指财政部于2006年2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旧准则具体是指财政部于2000年12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新旧准则相比,借款费用存在着很多的异同点,相同的是在借款费用核算内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等内容基本上保持不变,不同的是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对辅助费用的处理和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费用的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就借款费用以上不同点分别进




开票义务是否构成付款义务案例裁判要旨出卖人或承揽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系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当事人关于未交付增值税发票则由买受人或定作人直接扣除增值税税款的约定,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应归于无效。买受人或定作人因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主张。案情原告陈迎鲜系俊豪五金厂业主。2011年12月,俊豪五金厂与被告立阳公司签订采购合约一份,约定俊豪五金厂按照立阳公司月需求量加工五金件,俊豪五金厂接到立阳公司对账单后,于当月25日之前将发票全部送至立




财产所得、收益和净值的征税《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跨国法人和跨国自然人财产征税的协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动产所得,二是转让财产的收益(亦称利得),三是财产净值。其基本原则是:对不动产及其所得或收益的征税,以不动产的位于地,即所在地或坐落地为准;对动产及其收益的征税,以实际发生地或者是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为准。这些原则要解决的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涉及与财产有关的征税问题,与此同时,这些原则并不影响该缔约国一方按照居民管辖权征税的原则,对其居民位于对方国家的财产或从对方国家取




新准则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与原准则比较,在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界定、资本化时点的确定和资本化金额的计量三个方面,都作了较大的改进。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要解决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见,只要先将符合资




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的归属一、新准则下的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国际会计准则解释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要在交易事项和其他事项发生时(而不是在收到和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时)确认其影响,而且要将它们记入与它们相联系的期间的会计记录并在该期间的财务报告中予以报告。”具体来说,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归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而不是按款项的实际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在权责发生制下,凡是属于本期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实际付




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探讨我去,收入总额净额法颁布n年了,可写的贼含糊,实务压根没法确认,每次咨询所里技术部,也是含糊不清-----我也被某项目搞得焦头烂额,确认or不确认真是傻傻分不清啊......。于是今天开动大脑,力求接地气细化规则,让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不用废话连篇,前后矛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




新破产法对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新《破产法》迟迟未能通过其原因在于两处根本分歧:一是职工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顺序中孰先孰后,二是破产管理人是由债权人委员会任命,还是由法院任命。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将不会更改,本文就新《破产法》新增内容涉及的会计问题,谈点个人拙见。一、新《破产法》对清算会计的影响1986年颁布《企业破产法》(试行)后,1997年7月财政部配套发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处理企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合同签订中可以约定纳税承担人吗?(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在私法领域,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负税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编者按:目前,在交易合同的签订环节,缔约双方通常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的税费进行书面约定,因此会出现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缴纳税款的情形(常被成为“包税条款”)。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税法上到底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本期华税主要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和涉及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关




合同暗藏担保费企图避税有风险A航空公司在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飞机的过程中,将支付给国外银行的担保费改变名目称为“出口信贷机构费”,企图作为境外劳务费用享受不征税的待遇。北京市顺义区国税局通过深入调查、分析,识破了企业的避税手段,最终按担保费征收了企业所得税789万元。案例国内一家大型航空企业A航空公司(被担保人),与法国B银行(被担保人的融资安排人)、美国C银行(被担保人的代理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融资安排及承诺的三方协议,两家国外银行为A航空公司两架飞机的融资租赁安排提供特定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美国A银




用一个案例告诉你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征收近年来,由于各种经营模式的出现,导致公司股权交易日益频繁,不同形式的股权交易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需要税务部门明辨后,做好准确核定征收。1案例基本情况某地税务分局通过第三方数据得知股东姚某在2016年2月1日转让被投资企业A公司股权500万元,未有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可能存在风险。后经约谈询问,A公司原股东姚某于2016年1月18日与姚某某签订关于转让被投资企业A公司的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占被投资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比例为50




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




个人二手房转让涉税政策一、增值税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




如何理解财产损失中的“正常损耗”?【问题】如何理解和区分哪些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除生产过程中正常的损耗外,如因运输、仓储过程等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破损、过期等损耗,短期促销结束后造成的损耗,因政策改变须报废的原材料、包装物等物料损耗等各项其他损耗,是否也可以视为“正常损耗”?【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即: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