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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得、收益和净值的征税 《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跨国法人和跨国自然人财产征税的协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动产所得,二是转让财产的收益(亦称利得),三是财产净值。其基本原则是:对不动产及其所得或收益的征税,以不动产的位于地,即所在地或坐落地为准;对动产及其收益的征税,以实际发生地或者是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为准。这些原则要解决的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涉及与财产有关的征税问题,与此同时,这些原则并不影响该缔约国一方按照居民管辖权征税的原则,对其居民位于对方国家的财产或从对方国家取得的财产所得或收益征税。 对不动产所得征税首先要明确的是不动产的含义。在西方国家中,不动产作为一种法律用语,主要是指土地及土地的改良物,如农舍、花圃、房屋(包括商店、旅馆)、建筑物、道路、围栏等。协定范本还建议,把农业、林业使用牲畜和设备的所得也列入不动产条款之中。目前,我国国内法对不动产的概念尚未明确。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外国居民可能拥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仅限于房产。我国同别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所称的不动产目前在中方主要涉及房产。对不动产的解释一般均规定应以财产所在国的法律为准。目前,各国在签订税收协定时,把这种坐落在非居住国境内的不动产所得,列入允许由非居住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范围,基本上都能取得一致意见。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基本上也是按此原则处理的。 对财产收益(利得)的征税,各国在立法上不尽一致,有的国家是单立税种征税,也有的国家是单定税率征税。目前、我国对财产收益没有单独设立税种或税率征税,对企业转让的财产收益,并入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财产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这类征税对象的协调有如下一些规定: (1)对不动产的转让所得,以财产的位于地为所得来源地,由来源地国家优先征税。 (2)转让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所在地为所得的来源地。无论是单独转让,还是随同整个企业或基地一起转让,只要是转让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财产所取得的收益,都可以由该机构场所的所在国征税。 (3)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转让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仅由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即由居住国独占征税权。 对以转让股份的形式转让公司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如何行使地域管辖权,中外税收协定一般有三种处理情况:①比照《联合国范本》的处理方法,把重要股权定为控股不少于25%的,可由该公司为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如中美、中法、中比、中挪、中新(新加坡)等协定;②只明确转让不动产的股权,对转让其他公司的股票未加明确,如中加、中马、中芬等协定;③对以股票形式转让公司的财产未加明确,如中日、中德、中英等协定。 对转让协定未加明确的其他财产收益的征税,我国对外谈判、签订税收协定都坚持了收益来源地国家的地域管辖权原则,即可以由来源地国家对其征税。 对财产净值征税的协调条款,只有在缔约国实行全面财产税制度时,才有必要列入协定之中。我国还没有建立全面的财产税制度,城市房地产税虽具有财产税的性质,但对居民境外的财产不征税。因此,我国除了同个别国家,如德国、挪威、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等国外,在税收协定中一般都不列入有关财产净值征税的条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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