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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 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1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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