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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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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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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6.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五、许可条件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企业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限于检验检测、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和鉴定;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7.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06】141号)的要求;8.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须知第五项1至7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4.申请人质量手册(仅提交电子版);5.申请人程序文件;6.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7.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8.从事特殊领域(例如: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动物试验、食品检验、司法鉴定等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9.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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