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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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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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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PAGES2.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概念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法定性、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债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债权具有期限性、任意性、不具有排他性。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二者一直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他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近现代民法上出现了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体现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和相互混合的法律现象。(一)、物权债权化物权债权化,是指个别物权出现了不再恪守物权绝对、债权相对,物权法定、债权约定的分野,而呈现债权化的倾向。主要表现在:1、所有者将物权及其收益体现在一定的政权中,通过债权的流通实现物权的价值。2、动产善意第三人中的所有权债权化,在此情况下,物权的对抗效力、追及效力被阻断,原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变为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3、所有权的观念化,即物权的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债权、股权的相互运动。4、未公示而无对抗力的物权债权化,在采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要件的物权,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所有权,没有排他性和对抗力,与债权几乎没有实质的差别。(二)、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了强化对一些特殊债权的保护,赋予了这些债权某些物权的效力,使这些债权具有物权化的倾向。主要表现在:租赁权的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3、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物权法》和《债权法》颁布之后,基本上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法律进行了详尽具体的规定。5、有担保的债权物权化,债权通过与担保物权的结合,实质上取得了物权的排他效力。6、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三)、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与债权的主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二)物权与债权的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只能是物,只有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抵押权。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三)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四)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但债权没有这些效力。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均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债权也无追及效力,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五)物权与债权有无期限性不同物权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而债权是相对短暂的权利。一般而言,物权对应着较为稳定、牢固的财产结合关系,而债权则对应着较为松散的财产结合关系。(六)物权与债权的变更不同物权的变动采取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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