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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开公司章程两人合伙开公司章程(精选3篇)两人合伙开公司章程篇1(经年月日第次股东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大明、X小明共同出资,设立XX公司,特于X年XX月X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定)。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股东出资情况如下:出资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计划首期实缴数额实缴时间万元年月日货币400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货币万元年月日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在1个月内备置股东名册。第九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作出其他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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