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新青林业局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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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新青林业局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新青林业局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上级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林业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局在职在岗的计时全民职工(包括公、检、法和中小学)。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从事季节性工作,单位统一安排的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三)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六)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四条条(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六条各单位(部门)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各单位(部门)要分季度编制年休假计划,并按管理权限上报。一般职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林业局人社部门,科级干部经主管战线领导批准报林业局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经相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各单位(部门)方可实施职工年休假计划。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当年度或跨1个年度休年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按职工管理权限经林业局主管战线领导或组织部门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第八条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单位(部门)安排中途返回工作,工作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行安排。第九条单位(部门)安排职工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年休假处理。第十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带薪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林业局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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