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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bsp;第二,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不考虑农业生产品种、种植结构和产出水平,主要以农业生产季节数量为标准,参考土地质量,分区域对农业用地分等定级,并采取定额税的办法,确定亩均土地资源税税负;但要对亩均税额实行上限控制:如对产出一季的农业用地,亩征土地资源税10元,产出两季的,亩征20元,产出三季的,亩征30元。第三,已经确定的土地资源税税收标准,亩均税额保持长期不变,以村为单位的税收总额可随农业用地数量的增减,每3年调整一次;其间增减的农业用地,其土地资源税任务由土地实际使用者承担。第四,制定土地资源税减免政策,具体可按现有农业税减免比例执行。第五,村级集体组织为土地资源税的纳税主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向农户收取土地资源税。2、严格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筹集、管理和使用村级资金。第一,继续采取村提留的办法,向承包土地的农户收取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三项费用。村提留的比例,不超过土地资源税正税的40%;村级组织只负责组织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是否收取、如何收取、收取多少,均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真正实行民主决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只对承包土地的人口收取,按照“无偿筹资、有偿用工”的原则,在确定投资数量和用工数量的基础上,实行投资、投劳两线运行,分别算账。第二,除农税征管部门有权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和税额向村级组织收取土地资源税以外,各级政府组织及其部门无权以任何形式给村级组织下达包括服务性收费在内的任何筹资筹劳任务;村提留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属于集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跨村平调使用村级资金,不得实行“村有乡管”或“资金、账目双代管”;除遇特大洪涝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以外,跨村使用劳动力一律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或个人与农民协商解决。第三,村级组织使用集体资金,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村提留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分别做账,严禁将“一事一议”资金作为村提留使用;对村级财务实行“双公开”,一方面向村民公开,定期公布收支账目,一方面对上级政府公开,将村级收支账目报送农经管理部门;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赋予政府农经管理部门村级财务审计职能,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审计或抽查审计,并根据群众反映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计。3、税费负担的交纳。第一,承包土地的农民在村社区内部从事农业生产不再作为纳税主体直接向政府纳税,只向土地集体所有者的代表——村级组织交纳土地承包费(即地租),土地承包费包括土地资源税和村提留两部分,村级组织作为土地资源税的纳税主体,按照上级政府核定的标准和税额,用土地承包费的一部分向农税征管部门交纳土地资源税。第二,对只保留土地承包权力而不直接承包土地,并与村级组织签订契约5-10年的农民(具体期限由村民大会事先讨论决定),不承担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任务;对与村级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又将承包地转让出去的,要由土地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协议,明确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承担主体,村级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收取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第三,农民交纳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可采取或“交钱”或“交粮”或“钱粮并行”的办法,如果需要农民交粮,必须事先公布粮食收购价格,与愿意交粮的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并实行农户与购粮单位、农户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农税征管部门四方分别结算的办法,不允许代扣、代缴、代结。第四,在以下3种情况下,村级组织有权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承包土地而又抛荒土地达一年者;承包土地而又不交纳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达一年者;转出承包地而又因不签订流转协议、造成无人交纳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达一年者。对被村级组织收回承包地的农民,只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力,5-10年内不得重新直接承包土地(具体期限由村民大会事先讨论决定);村级组织有权对收回的承包地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重新发包经营。(二)配套改革要连动进行1、取消乡级财政,建立县乡一体的、由县级财政统筹的公共财政体制。一是将乡级政府的人权、财权和事权统一收归县级政府,取消乡级财政,建立由县级财政统筹预算乡镇财政收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给乡级组织下达的所有事项、安排的所有人员,全部由县级财政预算开支,不得留任何缺口;二是转换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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