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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浙政采办字[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省级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略)二○○四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1)报省采购办批准。第六条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采购办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第七条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省采购办备案。第八条除法律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的,采购单位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九条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3〕13号)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见附2,以下简称建议书)。建议书是采购单位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各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统一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单独申报执行。第十一条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申请执行完毕。第十二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第十三条省采购办对各部门汇总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确认后,于本月25日前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见附3,以下简称确认书)下达给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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