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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许可等六项许可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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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新安字〔2010〕1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油田分公司文件
关于下发《新疆油田公司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六项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规范油田各项施工作业许可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新疆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新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新疆油田公司管线打开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疆油田公司挖掘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新疆油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六项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经2010年3月8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附件:1.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新疆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3.新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4.新疆油田公司管线打开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5.新疆油田公司挖掘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6.新疆油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管理实施
细则
主题词:作业管理制度通知抄送:机关各处室,直附属单位,矿区服务事业部,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0年04月12日印发附件1
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等。
第三条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进行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为动火设置固定场所的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三级进行管理。
(一)一级动火
1.在油气集输、处理站库围墙内的爆炸危险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和所有设施的动火,如:储存和处理原油、轻烃、成品油、石油液化气和其它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池(包括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油气站库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含油(气)污水泵房动火;
2.储存和处理有毒物质的容器及附件动火;
3.直径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
4.采气井场、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5.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6.运输、储存和处理易燃易爆介质、有毒物质的等移动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7.天然气调压站(装置)、石油液化气储备站设备、管线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使用油基钻井液、井内有油气侵的情况下,距井口30米以内的动火;
9.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部位的动火;
10.其它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采油计量站(计量间)、注水(聚)站、配水间、燃气和燃油供热站的动火;
2.直径不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
3.油、水井井口及所属设施的(不含单罐)动火;
4.其它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采油井井口解冻、解堵动火;
2.除一级、二级动火外的动火。
第六条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进行风险识别和制定控制措施并经二级单位(属地)专业主管领导审批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与生产系统断开、隔离;
(二)防火间距达到标准要求或采取隔离措施;
(三)属地单位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第七条动火作业许可审批。
(一)一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消防部门(驻地大队)现场检查消防措施落实情况,二级单位专业主管领导(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作业区、大队、车间等)负责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指派负责人(需经二级单位动火作业规范培训合格)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实施特殊安全管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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