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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管〔2010〕136号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
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5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1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7元。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按建筑面积收取。其他区县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44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自来水工程收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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