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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交通网络宣传工作,规范新媒体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中的优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媒体,是指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新兴媒体,包括但不局限于微博、微信、微视、APP客户端及其他新兴媒体平台。其中,微博是指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社交网络平台,如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微信是指腾讯公司推出的、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的即时通信工具,以公众号、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形式进行信息分享和传播;微视特指借助移动设备进行拍摄、剪辑、分享视频片段的平台工具,如抖音、秒拍等;APP客户端特指通过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信息传播的客户端应用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是公司交通及下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设的新媒体;二是干部职工个人以职务身份认证开通的新媒体公众账号;上述二种情况在以下办法中统称为“新媒体”。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部办公室是新媒体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公司交通总部新媒体建设运营;负责审查、指导子公司新媒体的建设和运行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主办、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新媒体运行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设有新媒体的子公司须明确一名员工作为责任编辑。责任编辑须负责本单位新媒体的运行操作与管理,妥善保管新媒体的账号和密码,并积极为公司交通总部新媒体推荐稿件。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备案管理
(一)各子公司开通新媒体公众账号须填写《公司交通子公司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附件1),对相关情况(如类型、管理权限等)进行说明,明确管理责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司交通总部办公室备案和批准后,方可正式注册运行。
(二)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备案登记信息变更(包含附表中的所有填报信息),应重新填写《公司子公司新媒体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2),并在信息变更登记成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总部办公室备案。
(三)注销新媒体公众账号须填写《公司交通子公司新媒体账号注销登记表》(附件3),对账号停止运行原因进行说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司交通总部办公室备案和批准后,方可注销。
(四)本办法布前,已开设新媒体的单位,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交通总部办公室补办备案手续,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合规范。
第八条内容管理
(一)各子公司新媒体要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立足公司实际充分发挥思想文化引领和舆论导向作用,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信息发布涉及到公司及公司交通品牌的内容,须符合《公司集团VI手册》及公司品牌相关管理规定;相关管理规定可向总部办公室咨询;
(三)信息发布须及时、准确,文字简洁、表达清晰;要精心维护新媒体,及时更新内容并保证质量;
(四)对转发的信息须注明信息来源,不转载未经核实的信息,杜绝长期无信息发布或图文质量不高等现象;
(五)各子公司自媒体严禁出现政治观点错误、危害国家安全、有碍社会稳定、有伤社会风化的信息。
第九条审批发布
(一)常规新闻(转载、重大活动、会议、企业文化建设、对外投资等):编辑人员编写→提交部门上级审核→子公司管理层审批→推送;
(二)涉及到公司及公司交通品牌管理的新闻:编辑人员编写→子公司审核→总部总部办公室审核→公司交通管理层审批→确认→推送。
第十条运行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新媒体制度规范和运行方案,将本单位新媒体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
(二)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新媒体信息安全保障机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保证新媒体的信息安全、账号安全和平台安全。发生账号信息泄露、盗用、恶意使用时,须立即向所在单位管理层报告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交通总部办公室报备。
(三)各单位如发现有冒用、侵犯本单位专有名称或个人职务名义开设新媒体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管理层及公司交通总部办公室报告。由于机构调整使新媒体认证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清理整改。
(四)对于长期缺乏维护的新媒体账号,总部办公室有权对其提出整改或要求其申请注销;
(五)各单位应加强新媒体人才队伍培养,加大培训交流力度,不断提升新媒体建设和运营水平。

第四章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子公司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新媒体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总用户数、信息发布情况、向公司交通总部新媒体供稿情况、品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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