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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费税检查方法

本章次要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根据及应纳税额等四个方面介绍相关政策根据、常见涉税问题及次要检查方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政策根据
(一)普通规定
1.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二)特别规定
1995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财税[1994]95号第3条)
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委托方收回时缴纳税款(国税发[1994]130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次要检查方法
(一)常见涉税问题
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却未申报纳税。
2.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次要检查方法
1.界定纳税人的身份,查清纳税人是否属漏征漏管户。稽查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可通过调查、举报、传媒、广告等途经取得)和征管数据。通过对“经营范围”中有消费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名称”中有消费税税目关键字的纳税人进行索引,然后逐一查询其税种登记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特别关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户。
2.对照现行政策,看被查对象有无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则应让其提供扣缴义务登记手续,以界定其身份。
3.履行扣缴义务的检查。查阅委托加工合同,结合受托加工账目,核实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外)在交货时是否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
[例4-1-1]某小型饰品零售店打出广告,称其经营的银饰成色足、款式新颖。稽查人员通过查看其征管数据,发现该饰品店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经营者,没有办理消费税的税种登记。稽查人员遂下户核实,该饰品店老板辩称其经营的银饰为镀银首饰,不须申报缴纳消费税。通过检查饰品店的进货凭据和向饰品供货方进行协查取证,稽查人员查实了该饰品店实际销售金银首饰,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事实。根据财税[1994]95号第3条规定,从事金银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二节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

一、政策根据
(一)普通规定
1.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按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履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各税目具体规定(税率见附录)。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纳税范围。
①卷烟
卷烟是指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财税[2001]91号)
②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国税发[1993]153)
③烟丝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外形,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国税发[1993]153)
(2)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①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②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③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④啤酒。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纳税。
⑤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之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糠麸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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