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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精神,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确定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先期对已有的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进行确定,逐步延伸到具备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条件、管理能力的相关单位,加快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二、规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法规等规定名称。 在全国一级农业生态区,择优设立的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区域中心、分中心,按照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的命名规定,规范名称并挂牌。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国家作物种质资源长期库、复份库、中期库、资源圃等确定工作。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联系人:鲁玉清,联系电话:010-82105923,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1),相关单位配合,在省级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种质资源保存量、保存设施条件、专职人员队伍、操作规范、相关制度、共享利用能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保护单位并挂牌。在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作物种质资源库(区、圃)基础上,对原农业部农垦局支持、命名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开展确定挂牌工作。 (二)开展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等确定工作。由全国畜牧总站牵头组织实施(联系人:于福清,联系电话:010-59194754,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邮政编码:100125),在省级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单品种种用畜禽数量(保种群、基因材料数量)和质量、保存设施条件、专职人员队伍、操作规范、相关制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保护单位并挂牌。 (三)开展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国家级根瘤菌、乳酸菌、芽孢杆菌、菌根菌、厌氧菌、农药降解、食用菌以及生物防治菌种等特色农业微生物资源库等确定工作。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联系人:刘爽,联系电话:010-82109645,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1),在省级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种质资源保存量、保存设施条件、专职人员队伍、操作规范、相关制度、共享利用能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保护单位并挂牌。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确定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确定对象 1.经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 2.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3.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基本条件 申请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库(场、区、圃)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要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其中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还应设置兽医室、隔离舍、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5人以上,单一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根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7.申请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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