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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
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委始终按照“最严谨”标准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产业发展的宗旨目标,以强基础、建机制、优服务为工作重点,坚持依法履职和改革创新并举,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现对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至2016年,《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相继修订,对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为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重大改革拉开了帷幕。2016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结合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趋势,对各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出了原则上的要求。
其后,我委严格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我省的企业标准备案制度进行了革新,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实施,对提升食品产业素质、推动企业诚信自律、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更新,并重新备案。
第九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废止并告知备案企业。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
第二部分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做好存档备查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范围。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3)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4)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及编制说明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网站上公示。
(5)严格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二)参考文件
1、《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10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6〕4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3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卫规﹝2017﹞1号);
5、《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6﹞74号)。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组织省卫生监督局于2016年开始着手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完成初稿后,多次向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食安办,省食药局、省质监局、省农委、省粮食局、省畜牧兽医局等省食安委成员单位、13个地市和2个省管县卫生计生委(局)以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先后召集省食药局、省卫生监督局、哈尔滨市食药局、哈尔滨市卫生监督局及有关专家多次对本《通知》进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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