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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绿认[2014]24号 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 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保 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和效率,规避标志许可审查风险,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 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绿色食 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 和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标注酒龄黄酒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补充规定》(中绿 认[2004]556号)、《关于水产饲料生产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推荐 生产资料及水产品生产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关规定的通知》(中 -1- 绿认[2006]67号)、《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关于绿色 食品申报企业和生产企业使用标准化基地原料有关规定的通 知》(中绿认[2007]185号)、《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中食用盐 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绿认[2007]194号)、《关于油炸食品认证 及棕榈油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绿认[2008]153号)、《关 于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申请绿色食品认证有关规定的通知》(中 绿认[2008]236号)、《关于对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畜禽水产品 及其加工制品加检三聚氰胺的通知》(中绿认[2008]361号)、 《关于防范和控制绿色食品食用菌产品中违法使用荧光剂的通 知》(中绿认[2009]26号)、《绿色食品续展审核规范》(中绿认 [2009]64号)、《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的有关规定》(中 绿认[2010]102号)、《绿色食品申请人资质的有关规定》(中绿 认[2010]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认证审核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绿认[2010]103号)、《关于绿色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执 行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绿认[2012]22号)等14项规定同时 废止。 特此通知。 -2- 附件:1.《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 2.《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 抄送: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印2014年12月26日印 -3- 附件1: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申请审查工作,保证审查 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查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 称“中心”)核准注册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色食品检查员,对申 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 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等实施审 核的过程。 第三条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 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的初审,中心负责对省级工作机构初审 结果及其提交相关材料的综合审查,并对审查工作统一管理。 第四条审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行签字负责制。 第二章申请材料构成 第五条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 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和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构成。 第六条申请人材料 -4- (一)申请人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七条和第十九 条要求提交,其中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需加盖年检章。 (二)有平行生产的,应提供绿色食品区别管理制度,包括生产、 储运、文件记录、人员培训等;有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 加工合同(协议)和被委托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产品抽样单; 其中(一)和(二)应提供原件,环境免测依据的监测报告可提 供复印件。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 (一)《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四)《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照片和《会议签到表》; (五)《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六)《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 (七)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并按第六条、第七条 和第八条的顺序编制成册。 -5- 第三章申请人材料审查 第十条资质审查 (一)申请人应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 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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