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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 有关批示精神,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 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 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活动。 第三条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 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 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 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 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 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库存监测)、 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 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其他专项监测)。 1 收购监测,是指为指导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有效保护种粮农 民利益、服务相关部门单位政策制定,对当年新收获粮食的常规 质量、内在品质(营养品质、加工品质、食用品质等)情况和食 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 一般分为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等形式。 库存监测,是指为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对库存粮食 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 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 应急监测,是指发现粮食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粮食 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应对公众关注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而 开展的监测。 其他专项监测,是指用于评价特定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而开展 的监测。 第四条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 内在品质,因环境污染、异常气候或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 致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以及粮食生产和储 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等食品安全状况。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风险监测,督 促、指导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实施当地风险监测工作。国家 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 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国家级风险监测内容,结合本行政 2 区域具体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风险监 测,并按规定实施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工作。 第六条粮食企业应当不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内部质量管 控,完善收购、储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强化库存粮食温度、 湿度和生虫、生霉等测控,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建立 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各级粮 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 系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确实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数据库,统筹利用有关全国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省级粮食 和储备部门建立本省份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统筹调度各项风险监测任务,规范采样 活动,强化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报送和运用, 严格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督导考评。 第九条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必要风险监测活动所需 经费,按程序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监测对象收取。 第二章监测计划 第十条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收购监测、库存 监测计划。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根据需要开展。 3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国家级收购监测、库存 监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监测或重点 监测,监测方式可采取就地监测或异地监测。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本 行政区域主要生产粮食品种、产量、商品量、库存量、消费量、 消费方式以及气候、环境、土壤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年度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品种和样品数量,合 理确定监测覆盖区域或库点比例,抄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将省级年度收购监测、库存监测计 划于当年4月底之前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 办公室。 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采样、检验、结果汇总、数据报送等各环节的责任单 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条件、职责、义务等; (二)监测区域、粮食品种、粮食性质、企业性质、样品数 量、监测内容; (三)采样技术方法、样品份数、重量,样品的封装、防拆 封措施,保存条件,送样要求和时限等; (四)承检机构样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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