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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jg.henan.gov.cn/2020/07-22/1743906.html 标题: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0-00174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号:豫政食安办〔2020〕16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0-07-2116:13:25.0 发布日期:2020-07-2216:08:39.0 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的通知 豫政食安办〔2020〕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url=]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url] 2020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聘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坚持政府统筹管理、谁举办谁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鼓励和支持举办者与承办者之间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食品安全责任。 鼓励和支持举办者选择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证件且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鼓励和支持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先进技术,创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承办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是指专门为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承担组织、加工、制作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是指已符合相应要求,为农村集体聚餐担当食物加工制作的厨师。 帮厨:是指在农村集体聚餐中为厨师加工制作食物提供辅助服务的人。 加工制作场所:是指与食物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的贮存、清洗、切配、烹饪、备菜和餐具的洗消保洁等区域。 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 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专间:指处理和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 中心温度: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冷藏: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围应在0℃~8℃。 冷冻: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宜低于-12℃。 交叉污染:指食品、从业人员、工具、容器、设备、设施、环境之间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物的相互转移、扩散的过程。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三条省政府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规范,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服务工作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积极推动和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级政府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办法或实施方案,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具体措施。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健康管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汇总,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会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驻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培训、管理和使用,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场监管部门派驻在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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