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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粮食检验检疫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 Generalrequirementsforinspection andquarantineoftransitgrain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翔、杨万风、依米提、吴卫、谌运清、季健清、吴新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过境粮食检验检疫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过境粮食的检验检疫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过境粮食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1号《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和活体转基因生物分析》。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粮食 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大米、麦芽、面粉等)。 过境粮食 是指由境外起运,经过我国境内(但不输入我国)继续运往境外的粮食。 依据 我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植物检疫要求。 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物保护组织的有关规定。 过境申请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过境粮食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应通过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过境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过境申请文件。 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过境路线(包括进境和出境口岸)。 运输方式及包装方式。 与过境粮食相关的管理措施。 如果粮食是首次过境的,需提供粮食具体产地以及粮食在种植和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等。 如果是转基因粮食过境,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所转的基因成份。同时还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研究的证明文件或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转基因粮食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过境的粮食,如果承运人、国外收发货人、过境路线、运输和包装方式等都没有发生变化的,再次过境时应按照已批准的过境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实施,不必每次都提出过境申请。 转基因粮食每次过境前都应提出申请。 风险评估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拟过境粮食可能带来的植物检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其导致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以及转基因安全风险。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到国外开展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准许其过境以及应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 拟过境粮食不带有我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过境过程中不存在有害生物的传入或扩散的风险和转基因安全风险,准许过境。 拟过境粮食带有我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过境过程中存在有害生物的传入或扩散的风险或者转基因安全风险,但通过采取相应的植物检疫措施,可有效控制风险,准许过境。 拟过境粮食带有我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过境过程中存在重大植物检疫风险或者转基因安全风险,且无法通过采取相应的植物检疫措施有效控制风险,不准过境; 过境粮食植物检疫风险评估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的要求。 对于准许过境的粮食,国家质检总局应向申请人提供其批准的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转基因粮食还应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过境的粮食,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粮食原产地疫情动态、过境粮食检疫查验等情况,组织开展有关植物检疫措施的回顾性审查。 植物检疫措施 对于准许过境的粮食,基于风险评估结论,应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有效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过境粮食传入、扩散风险和转基因安全风险。这些植物检疫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过境许可。 植物转口检疫证书(表明过境要求)。 指定入境口岸、出境口岸及过境运输路线。 指定运输方式。 验证货物入境、出境。 加施检验检疫专用封识。 在过境时对货物跟踪。 限制过境季节和时间。 对合并、分装、重新包装的管理(如指定包装方式、指定存放场所等)。 检疫处理。 废弃物(下脚料)处理。 对过境粮食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不应严于同种粮食输入我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过境检验检疫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入境报检 过境粮食到达中方入境口岸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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