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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以下简
称“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

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的
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
分会成立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委会”)实施审核工作。
第三条审核工作包含材料审核和现场核实两个环节。材料
审核,是指对申请养殖河鲀加工资质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
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进行书面审核;现场核实,是指对申
请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生产加工管理状况等进

行实地核实和评价。
第四条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遵循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要求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
商标注册证,完备的河鲀加工生产及产品冷冻冷藏设施,符合食
品加工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农业农村部已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每批加工原
料应有符合要求的种类和数量记录;

(三)拥有分辨河鲀种类、熟练掌握河鲀安全加工技术的专

业人员,了解河鲀、河豚毒素知识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已建立HACCP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并有效实施

了完善的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可追溯管理制度;

(五)产品(或原料)检测合格。检测项目应包括河豚毒素、

药物残留,申请企业执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

标准的有关要求;产品(或原料)检测报告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

检测机构出具,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六条材料提交
加工企业需填写《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申请表》(附

件1),并提交以下相关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商
标注册证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场区平面

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农业农村部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证书复印件与原

料来源记录;

(三)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河鲀种类识别和安全加工专业技

术人员相关信息、检验人员证书复印件,相关协会或企业自主培
训的资料及上岗证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措施文件。应包括:

1.以河豚毒素为主的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文件;

2.产品加工操作规程;

3.生产人员及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4.企业检测实验室基本情况及实验室管理制度;

5.产品及卫生检测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初次

申请企业应提供产品(或原料)当年内的检测报告1份,复审企

业应提供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或原料)检测报告每年不少于1份;

6.废弃物及污水处理、排放管理制度;

7.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等。

(五)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软件系统和标识材料。

包装上附带可追溯到产品包装单元的二维码,可追溯信息应包括:

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鱼源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生产

日期、生产批次、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证明。
第七条材料审核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
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一)材料审核
1.材料的完整性。申请表内容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
料上证章及签字是否齐全、清晰等;
2.信息的一致性。包括:材料上单位名称与申请表是否一致;
加工企业的自有养殖河鲀鱼源基地是否已经获得农业农村部备

案等;
3.材料的有效性。包括:各种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4.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包括: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控
措施和质量管控措施;加工产品流通是否制定了可追溯管理办
法;加工废弃物及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是否有资质;加工工艺是否规范化等。
(二)初审判定
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以《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现场

核实通知单》形式通知加工企业接受现场核实。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加工企业15个工作日内补充
材料: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充材料,仍不能补充完整的,
判定不符合要求;
2.材料的有效性存在问题的,允许书面补充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申请材料。对补充说明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仍存在问题的,

判定不符合要求;
3.提交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文
件不合格的,判定不符合要求。
第八条现场核实
审核组成员从审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3~5人,由
管理、质检、生产、科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现场核实工作实行

审核组负责制,组长由审委会指定专家担任。
现场核实工作应采取查看、质询、查阅、验证等方式核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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