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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2 广东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生产、流通领域中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省级监督抽查。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2.1金属部件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1感官GB4806.9-2016GB4806.9-20164.22砷(As)迁移量GB4806.9-2016GB31604.38-2016 GB31604.49-20163镉(Cd)迁移量GB4806.9-2016GB31604.24-2016 GB31604.49-20164铅(Pb)迁移量GB4806.9-2016GB31604.34-2016 GB31604.49-20165铬(Cr)迁移量GB4806.9-2016GB31604.25-2016 GB31604.49-20166镍(Ni)迁移量GB4806.9-2016GB31604.33-2016 GB31604.49-2016不锈钢制品(除马氏体材质不锈钢)全检,其中马氏体材质不锈钢及制品不检铬(Cr)迁移量。 其他金属材料制品不检铬(Cr)迁移量、镍(Ni)迁移量。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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