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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 (八)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 (九)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十)《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质监〔2011〕32号) (十一)《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336号) (十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号) (十三)《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 (十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号) (十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号) (十六)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十七)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 (十八)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20号公告) (十九)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02号公告) (二十)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0号公告) (二十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 (二十二)《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 (二十三)《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 (二十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二十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二十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 (二十七)《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二十八)《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公告) (二十九)《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 (三十)《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新申证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1027号) (三十一)《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 (三十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府令2013年第90号) (三十三)《广州市质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工作(试行)的通知》(穗质监函〔2013〕271号) 四、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负责办理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速冻食品(以下统称为A类食品)的生产许可;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以下简称食品科)负责办理本辖区除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速冻食品外的其他食品(以下统称为B类食品)的生产许可。食品处和食品科统称为许可部门。 五、办理地址 (一)A类食品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9:00-12:00;13:00-17:00);星期五(900:-12:00;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申请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电话:020-38920226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1307室食品生产监管处,电话:020-83228317、83228125 (二)B类食品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00-17:00);星期五(8:30:-12:00;14: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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