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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有关民生问题几大亮点
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物权法,该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历经一审到七审,曾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最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862票赞成获得通过。
住宅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自动续期
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国有财产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利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物权法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法律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征收补偿费
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侵害集体合法权益的决定可让法院撤销
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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